收廢品有營業執照還要辦理什么?
作者:化工綜合網發布時間:2023-04-11分類:有機原料瀏覽:306
收廢品有營業執照還要辦理什么?
除了營業執照以外,如果您從事收廢品的業務,還需要辦理以下相關手續:
1. 環保許可證:根據環境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廢品回收企業必須經過環保部門審批并取得環保許可證。
2. 健康證明:負責廢品回收工作的員工需要到當地衛生和防疫部門體檢,并獲得健康證明。
3. 消防安全審查:廢品回收企業需要向當地消防部門申請安全檢查,并滿足所有消防安全要求。
4. 職業健康檢查:對于工人而言,還需要根據相關法規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出具合格證明。
以上是通常的要求,具體要求可能因地區、政策等因素而異。建議您在當地相關主管部門咨詢具體的辦理流程和所需手續。
1 需要辦理環保許可證和相關稅務登記證件
2 因為收廢品屬于環保產業,需要取得環保部門頒發的環保許可證,同時還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和增值稅發票等。
3 此外,如果你要進行廢品回收和再利用,還需要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以確保操作合法合規。
例如,需要遵守廢棄物的分類標準和處理規范,以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廢紙,廢塑料,廢鋼鐵國家財政部有補貼政策嗎
相關簡介:相關簡介:為貫徹落實《循環經濟促進法》、“十二五”規劃綱要和《循環經濟發展戰略及近期行動計劃》,推進園區循環經濟發展,提升園區綜合競爭力,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高生態文明水平,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將繼續組織實施園區循環化改造示范試點工作,現就申報2015年園區循環化改造示范試點備選園區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廳)、財政廳(局):
為貫徹落實《循環經濟促進法》、“十二五”規劃綱要和《循環經濟發展戰略及近期行動計劃》,推進園區循環野橡經濟發展,提升園區綜合競爭力,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高生態文明水平,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將繼續組織實施園區循環化改造示范試點工作,現就申報2015年園區循環化改造示范試點備選園區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推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循環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組織推薦循環化改造備選園區。各地區限報1個備選園區(已獲批復的再制造產業示范基地有園區循環化改造內容的可另報),對于超報地區,兩部門對其報送的全部實施方案不予組織評審。
(一)基本條件
1.列入《中國開發區審核公告目錄》(2007年第18號)或2007年以來經國務院批準的各類開發區、通過驗收的國家循環經濟試點園區、再制造示范基地(“城市礦產”示范基地除外);
2.園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
3.園區內的產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4.具有明確的園區邊界以及園區組織管理機構或投資運營主體;
5.園區具備一定的產業基礎和產業規模;
6.園區土地開發利用潛力較大;
7.園區廢棄物產生量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和循環化改造潛力較大;
8.園區基礎設施較為完善,具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各項環保設施,近三年未出現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群體事件;
9.園區具備循環化改造基礎,已開展相關工作;
10.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的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范城市、國家循環經濟示范城市(縣)的園區優先,列入國家或省級循環經濟試點、國家循環經濟教育示范基地的園區優先。
(二)推薦材料燃毀
1.省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聯合推薦文件。
2.園區循環化改造實施方案。結合本地區資源環境、產業發展現狀及園區特點,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推進園區循環化改造的意見》(發改環資[2012]765號)的要求,參照《園區循環化改造實施方案編制指南》(見附件),組織編寫園區循環化改造示范試點實施方案。實施方案要在開展園區物質流分析的基礎上,明確提出園區循環化改造的主要目標和重點任務,提出擬建設完成的循環經濟重點支撐項目。省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共同組織專家對園區循環化改造實施方案進行評估審核后,擇其優者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3.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園區的批復文件,符合土地利用、城市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規劃的證明文件,國土資源部門確定的四至頌段旁范圍證明文件,環境保護部門的環保審查報告,以及成立管理機構的證明文件等各類證明文件。
二、程序安排
(一)地方初審實施方案。各省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共同組織專家對園區循環化改造實施方案進行初審,并將初審意見和評審專家名單隨同申報材料一同報送。
(二)評審批復實施方案。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實施方案進行評審。方案通過評審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批復。對實施方案獲得批復的園區,可在適當位置標示“國家循環化改造示范試點園區”標志和建設內容等,接受社會監督。
(三)簽訂承諾書。園區所在地市(包括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地級市)、州、盟、區(指直轄市市轄區縣)人民政府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簽訂承諾書,確定園區循環化改造的目標任務、重點項目,落實相關配套措施和優惠政策。
(四)撥付資金。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園區循環化改造實施方案,綜合考慮園區循環化改造項目投資計劃,共同確定給予園區循環化改造的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額,采取預撥與清算相結合的綜合財政補助方式,按照補助金額的50%下撥啟動資金。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由地方政府統籌使用,專項用于園區循環化改造。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主要支持內容包括:
1.園區循環化改造的關鍵補鏈項目。包括循環經濟產業鏈接或延伸的關鍵技術,資源共享設施建設、物料閉路循環利用、副產物交換利用、能量梯級利用、水的分類利用和循環使用,污染物“零排放”或系統構建項目。
2.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包括園區內污染集中防治設施建設及升級改造、廢物交換平臺、循環經濟技術研發及孵化器、循環經濟統計信息化及監測體系建設、生產型服務業循環改造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平臺項目。
(五)實施改造。省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加強跟蹤,督促園區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批復的實施方案進行循環化改造,幫助協調解決循環化改造中的問題,并于每年年底(12月31日)前將方案實施進展情況及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項目建設要嚴格按照國家項目管理的有關程序和規定執行,項目有重大調整的要及時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批準。
(六)考核驗收。實施期內,園區公共服務設施和關鍵補鏈項目建設進度完成實施方案設定目標,且資源環境指標達到實施方案預期目標90%以上的,由地方政府提出驗收和余款撥付申請,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組織進行考核驗收。考核合格的,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撥付剩余資金,并命名為“國家循環化改造示范園區”,不合格的不再撥付剩余資金。3年內工作無實質性進展的,扣回已撥付補助資金。具體考核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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