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作者:化工綜合網發布時間:2022-12-18分類:有機原料瀏覽:87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垃圾的管理,控制污染,改善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
本條例所稱城市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個人在建設和修繕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余泥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垃圾的清掃、收集、貯存、運輸、處理及其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鎮人民政府在上一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對城市垃圾產生和處理的全過程實行管理,從源頭減少垃圾的產生量,對已經產生的垃圾,要積極進行無害化處理和回收利用,防止污染環境。
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改進燃料結構,發展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清潔能源,推行凈菜進城,限制消費品的過度包裝,開展廢紙、廢金屬、廢玻璃、廢塑料、廢電池、廢電器等的回收利用。
第二章
第七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垃圾的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于城市垃圾的管理及有關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八條
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國土資源、計劃、環保、衛生等部門,根據城鎮體系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垃圾治理規劃,經同級人
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城市垃圾治理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收運及處理現狀與評價;
(二)產生量的預測與特性分析;
(三)治理目標和指導原則;
(四)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主要措施;
(五)清掃、收集、貯存、運輸、處理的方式;
(六)處理場(廠)、廢物綜合利用場所、垃圾轉運站等設施的布點、規模,垃圾運輸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的停放及修造場所,環衛工作網點的布局及其占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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