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液化氣罐使用規定?
作者:化工綜合網發布時間:2022-11-18分類:有機原料瀏覽:106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液化石油氣(以下簡稱液化氣)的管理,維護液化氣經營單位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燃氣事業的發展,保障安全供氣,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天津市城市燃氣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天津市公用局是本市液化氣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天津市燃氣管理處負責本市液化氣行業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市公安、工商、勞動、技術監督、規劃、交通等管理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 申請經營液化氣的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來源穩定和符合標準的液化氣;
(二)有符合安全技術防火規范的固定地點和設施;
(三)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壓力容器;
(四)有熟悉液化氣技術的專職管理人員;
(五)有營業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六條 經營液化氣的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應向市燃氣管理處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領取《燃氣企業資質證書》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準登記注冊。
經營單位所屬的供氣站,必須取得市燃氣管理處核發的《液化石油氣準銷證書》后,方可銷售。
未取得《燃氣企業資質證書》、《液化石油氣準銷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液化氣經營業務。
第七條 經營單位(含供氣站)歇業、停業、變更、合并、撤銷的,須對用戶妥善安置,并提前30日向市燃氣管理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 經營單位應建立用戶檔案,向用戶發放供氣保證書和換氣本(卡),定期向市燃氣管理處報送統計報表。
第九條 經營單位在經營銷售場所明顯部位應懸掛《燃氣企業資質證書》或《液化石油氣準銷證書》,并公布營業時間、氣瓶重量和價格,設置公平磅秤,實行合理退殘(留氣)。
第十條 經營單位實行計劃價格的,必須執行市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價格,不得擅自調價。
實行市場價格的,應定價合理,公布價格,并保持價格相對穩定。市場價格的定價標準和調價幅度須向市燃氣管理處備案。
第十一條 建設液化氣站,必須符合城市燃氣發展規劃、消防安全等要求,并經市燃氣管理處審核同意。
液化氣站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城市燃氣設計規范》:設計、施工單位須持有相應的資質證書;工程竣工后,由市燃氣管理處會同城建、公安消防、勞動等有關部門共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經營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頒發的有關安全管理、安全防火等法規和安全技術標準,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防火制度,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保障供氣安全。液化氣站應有醒目的禁火標志。定期對用戶進行安全宣傳,發放安全使用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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