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食品加工許可證,有對小加工作坊的大小面積有要求??
作者:化工綜合網發布時間:2022-01-02分類:有機原料瀏覽:100
小作坊食品生產許可證對加工面積沒有要求。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即可:
(一)原料進貨查驗制度。在采購食品原、輔材料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如實記錄并保存所購原、輔材料的名稱、數量、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及供貨者聯系方式等內容。不得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所用原輔材料屬于生產許可證管理產品的,必須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
(二)產品執行標準制度。生產的產品應當執行同類產品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并按有關規定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生產預包裝食品的,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標識標注。
(三)產品出廠檢驗、檢查制度。生產報告檢驗,即小作坊生產的食品,應當在生產報告審查通過后,委托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依據產品標準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在日常生產經營中,應當在產品出廠前對食品標識、感官指標等項目進行檢查,并保存檢查紀錄。對售出的應召回的問題產品應按國家相關規定實施召回。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制度。
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應向所在縣(市)區質監部門報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1.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生產報告書(附件3);
3.承諾書;
4.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及所在地街、鎮政府同意(備案)的證明;
5.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6.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和生產加工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
7.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文本;
8.產品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企業標準的,須提供經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
9.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生產報告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報告人應在生產報告書等材料上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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