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爆竹廠需要什么條件?
作者:化工綜合網發布時間:2021-12-10分類:有機原料瀏覽:69
一,辦爆竹廠的:
1,除了要符合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外,還要按《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的規定,申請相應的生產許可證;
2,并按本法的規定,達到生產場地,及人員配備,安全配套方面的要求。
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許可證)。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六條 企業的設立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當地產業結構規劃,企業的選址應當符合當地城鄉規劃。
企業與周邊建筑、設施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七條 企業的基本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批準,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的設計由具有乙級以上軍工行業的彈箭、火炸藥、民爆器材工程設計類別工程設計資質或者化工石化醫藥行業的有機化工、石油冶煉、石油產品深加工工程設計類型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
(二)建設項目的設計符合《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的要求,并依法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八條 企業的廠房和倉庫等基礎設施、生產設備、生產工藝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必須符合《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從事禮花彈生產的企業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禮花彈生產安全條件的規定。
第九條 企業的藥物和成品總倉庫、藥物和半成品中轉庫、機械混藥和裝藥工房、晾曬場、烘干房等重點部位應當根據《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條件》(AQ4101)的規定安裝視頻監控和異常情況報警裝置,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條 企業的生產廠房數量和儲存倉庫面積應當與其生產品種及規模相適應。
第十一條 企業生產的產品品種、類別、級別、規格、質量、包裝、標志應當符合《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確定安全生產主管人員;
(二)配備占本企業從業人員總數1%以上且至少有2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配備占本企業從業人員總數5%以上的兼職安全員。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符合《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藥物存儲管理、領取管理和余(廢)藥處理制度;
(三)企業負責人及涉裸藥生產線負責人值(帶)班制度;
(四)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五)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六)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產品購銷合同和銷售流向登記管理制度;
(八)新產品、新藥物研發管理制度;
(九)安全設施設備維護管理制度;
(十)原材料購買、檢驗、儲存及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職工出入廠(庫)區登記制度;
(十二)廠(庫)區門衛值班(守衛)制度;
(十三)重大危險源(重點危險部位)監控管理制度;
(十四)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十五)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和管理制度;
(十六)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四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
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和煙花爆竹倉庫保管、守護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其他崗位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經本崗位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和培訓合格。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企業必須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依照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根據《煙花爆竹流向登記通用規范》(AQ4102)和國家有關煙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規定,建立并應用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符合性評價內容。
第二十一條 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初審機關)提出安全審查申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工商預先核準文件(復制件);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證明材料;
(四)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的書面文件;
(五)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復制件);
(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七)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名單和安全資格證(復制件);
(八)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制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九)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十)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的證明材料;
(十一)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第二十二條 新建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初審機關提出安全審查申請。
第二十三條 初審機關收到企業提交的安全審查申請后,應當對企業的設立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當地產業結構規劃、企業的選址是否符合城鄉規劃以及有關申請文件、資料是否符合要求進行初步審查,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以下簡稱初審意見),連同申請文件、資料一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
初審機關在審查過程中,可以就企業的有關情況征求企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發證機關收到初審機關報送的申請文件、資料和初審意見后,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當場告知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通知書,一次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二)申請文件、資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發證機關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發證機關應當將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企業和初審機關。
第二十五條 發證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結合初審意見,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需要到現場核查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對從事黑火藥、引火線、禮花彈生產的企業,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對決定頒發的,發證機關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企業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予頒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現場核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分為正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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