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第一個發明塑料袋的人?
作者:化工綜合網發布時間:2022-11-20分類:橡膠制品瀏覽:140
1845年,居住在瑞士西北部城市巴塞爾的化學家塞恩伯,一次在家中做實驗時,不小心碰到了桌上的濃硫酸和濃硝酸,他急忙拿起妻子的布圍裙去擦拭桌上的混合酸。忙亂之后,他將圍裙掛到爐子邊烤干,不料圍裙“撲”的一聲燒了起來,頃刻間化為灰燼。
塞恩伯發現了硝化纖維的可塑性
塞恩伯帶著這個“重大發現”回到實驗室,不斷重復發生“事故”。經過多次試驗,塞恩伯終于找到了原因:原來布圍裙的主要成分是纖維素,它與濃硝酸及濃硫酸的混合液接觸,生成了硝酸纖維素脂,這就是后來應用廣泛的硝化纖維。塞恩伯發現硝化纖維的可塑性,而且,用它制造出來的東西還不透水。他饒有興趣的用它制造了一些美麗的飯碗、杯子、瓶子和茶壺。他很欣賞自己的這些杰作,還特意寫信給自己的好友英國著名物理學家和化學家邁克爾·法拉第(Michael Faraday,1791~1867),告訴法拉第這個意外收獲。可惜當時法拉第并未在意。
邁克爾·法拉第
直到一名攝影師的出現。攝影師亞歷山大·帕克斯(Alexander Parkes)有許多愛好,攝影是其中之一。19世紀時,人們還不能夠像今天這樣購買現成的照相膠片和化學藥品,必須經常自己制作需要的東西。所以每個攝影師同時也必須是一個化學家。
1851年,帕克斯查看了處理膠棉的不同方法。一天,他試著把膠棉與樟腦混合。使他驚奇的是,混合后產生了一種可彎曲的硬材料。帕克斯根據自己的名字,命名該物質為“帕克辛”(Parkesine),這就是世界上最早發明的熱塑性塑料——即加熱后可以變軟的塑料。帕克斯用“帕克辛”制作出了各類物品:梳子、筆、紐扣和珠寶印飾品,并參展了1862年的倫敦世博會,帕克斯因此獲得了銅獎。
亞歷山大·帕克斯
但帕克斯發明的這種來源于天然植物材料得到得塑料,因為不能夠實現工業化生產,造價昂貴,不能普及。此外,這種產品使用一小段時間后,很快就發生變形和開裂現象。
1902年10月24日,奧地利工程師馬克思·舒施尼研發出塑料袋以后,首先就跟公司老板說,暫時不要生產,因為這個東西還沒有分解的方法,一定要等他找出分解的辦法再生產。馬克思·舒施尼是一個有良心的科學家,但他的老板唯利是圖,當面跟他保證不會生產,可是轉過身就投入生產了。這就是商業化的結果。后來,馬克思·舒施尼自殺了。
美國對中國塑料購物袋進行反傾銷
2003年6月20日,美國聚乙烯購物袋委員會于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交申請,要求對中國的聚乙烯購物袋進行反傾銷調查,中國37家企業涉案。
2003年7月10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對中國的聚乙烯購物袋發起反傾銷調查,涉案產品海關稅則編碼是3923210090,調查期為: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
2003年8月4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發布損害初裁結果,共有28家企業參與本次反傾銷調查。
2003年8月14日,美國商務部選擇了包括廈門明蓓塑膠有限公司在內的9家企業作為強制性應訴企業,并向上述企業發放了完整的調查問卷,其中,除一家企業沒有答復答卷,其他8家企業均提交了答卷。同時,商務部還收到了包括廈門興亞泰工業公司在內的19家自愿應訴企業的調查問卷A部分答卷。之后,美國商務部又對強制性應訴企業發放了補充問卷,除一應訴企業于2003年12月3日提交了不打算繼續參與該次調查申請外,其他7家企業均向美國商務部提交了補充答卷。
2004年1月26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初裁結果,26家應訴企業初裁稅率為0.12%—57.09%不等,中國統一稅率為80.52%。
2004年2月20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初裁更正結果,7家強制性應訴企業初裁分別稅率為0.12%—57.09%不等,另19家自愿應訴企業平均稅率為18.43%,中國統一稅率仍為80.52%。
2004年6月18日,美國商務部發布終裁結果,7家強制性應訴企業終裁稅率為0.20%—41.21%不等,其他19家自愿應訴企業終裁稅率為23.06%,中國統一稅率為77.33%。
2004年7月15日,美國商務部以其終裁中存在行政性錯誤為由,對中國企業所獲終裁稅率進行修改,其中強制性應訴企業的傾銷稅率調整為0.24%--41.21%,其他19家自愿應訴企業的平均稅率被提高至25.69%,中國統一稅率則上升至77.57%。
2004年8月2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中國的聚乙烯購物袋發布終裁損害成立。
2004年8月9日,美國商務部對中國的聚乙烯購物袋頒布反傾銷令,宣布對除深圳恒隆塑膠制品公司及南通華盛塑料制品公司(這兩個公司因獲取了可忽略不計的傾銷稅率,因而被排除于反傾銷令之外)以外的中國企業征收反傾銷稅現金保證金。終裁稅率為:5家強制性應訴企業稅率為19.79%-41.28%不等,其余自愿應訴企業稅率為25.69%,中國統一稅率為77.57%。
二、廈門企業應訴情況
廈門明蓓塑膠有限公司是我省聚乙烯購物袋的出口大戶,產品2002年出口美國市場約800萬美元,公司不僅是本案的被申訴企業,由于出口數量大等原因,還被列為美國商務部強制調查對象。廈門興亞泰工業公司同樣被列為被申訴企業,但只是美國商務部的一般調查對象,被要求填寫調查問卷A。廈門明蓓塑膠有限公司作為美國商務部強制調查對象,全程參與了美國商務部的反傾銷調查程序,以合理證據尋求美國美國商務部對案件的公正裁決。然而由于:一、美國商務部對其“市場經濟購買規則”的適用設置了新的限制;二、在計算中國企業為生產受訴產品而耗用的幾種主要原材料的價值時,美國商務部堅持使用金額較高的印度進口統計數據而非更為合理的其他數據來源,所以廈門明蓓塑膠有限公司等中國應訴企業的抗辯意見沒有被美國商務部采納,最終除兩家企業取得了可忽略不計的反傾銷稅率外,大部分企業所獲結果并不理想。其中,廈門明蓓塑膠有限公司被征收單獨稅率為35.58%的反傾銷稅,廈門興亞泰工業公司被征收平均稅率為25.69%的反傾銷稅。
三、案例評析
該案中,中國的應訴企業成為了“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原則”的犧牲品。美國商務部在計算中國企業為生產受訴產品而耗用的墨水的價值時,堅持使用印度進口統計數據而非更為合理的聯合國進口統計數據;在計算中國企業耗用的原材料和包裝材料的價值時,堅持使用印度進口統計數據而非更貼近商業實際的價目單或發票,這些不公平做法很大程度上也是緣于美國商務部濫用“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原則”,從而造成涉案中國企業的原材料及包裝物價值偏高,并最終導致這些企業獲取了較高稅率。
(一)美國“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原則”的相關規定
WTO《反傾銷協議》規定,在反傾銷案件調查機關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方有如實提供信息資料的法定義務,如利害關系方違反義務,使得調查機關不能獲得應有的信息資料時,盡管信息不充分,但調查機關可以根據已有的最具證明力的資料作出裁決,這即是所謂的“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原則”。該原則的應用能夠幫助反傾銷調查機關快速地達到目標,從而提高工作的效率。然而即使該規則要求重視資料數據,實際上調查機關獲得的數據不可能是完全客觀的,不同的調查者會選擇不同的數據去支持他們的論點,從而得出不同的結論,這樣就為調查者根據需要自由裁量提供了足夠的空間,反傾銷所具有貿易保護的功能也可見一斑。
美國早就確立了“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原則”的適用。美國反傾銷法規定:當一方當事人或任何其他人拒絕或無法按要求方式及時提供信息,或實質地阻礙調查,商務部應使用最佳可得信息。從美國的反傾銷立法來看,立法機關只要求商務部使用“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原則”獲得信息,但沒有具體規定,商務部在采用“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原則”時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權,而調查當局出于貿易保護的目的,在使用“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原則”計算正常價值時,往往有利于申請人,不利于出口商或生產商或有關進口商,從而很難保證對傾銷的認定的客觀性、公平性。
(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原則”在本案的適用
本案審理過程中,盡管中國應訴企業已向美國商務部提出,印度進口統計數據中載明的黑墨和彩墨價格大大高于聯合國進口統計數據中載明的這兩種產品的世界平均價格,美國商務部仍在其終裁中,頑固堅持使用前者計算中國企業為生產受訴產品而耗用的墨水的價值。美國商務部的理由是:依照美國《1930年關稅法》的規定,非市場經濟生產商耗用的要素投入的價值應使用經濟發展水平與該非市場經濟國家系可比的市場經濟國家(在本案即為印度)的價格或成本確定,而使用世界平均進口價格則違反了這一規定。該理由的潛臺詞,是即便印度價格高于世界平均價格且不可靠,美國商務部仍應依照法律的規定,使用此不可靠的價格,這種教條機械的做法顯然違反了美國《1930年關稅法》的根本目的——盡可能準確地計算傾銷稅率。
此外,雖然在本案中,廈門明蓓塑膠有限公司等中國企業向美國商務部提交了可以確定的原材料和包裝材料價值的價目單和發票,但美國商務部在終裁中,仍以下列理由拒用了這些更為貼近商業現實的替代價格來源,即:“在確定生產要素的價值時,美國《1930年關稅法》指示美國商務部使用來自恰當市場經濟國家的‘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如同本調查當事人所指出的,在選擇最為恰當的替代價格時,美國商務部將考慮若干因素,包括數據的質量、特定性和同期性。一般而言,美國商務部傾向于使用反映眾多買方和賣方之間的諸多交易的公開可得價格,因為單個生產商更難以代表替代國境內某個投入的成本。盡管廈門明蓓塑膠有限公司等主張,美國商務部過去曾在價目單或發票更能代表投入實際成本的情況下,使用過這些價格數據,但基于下述原因,價目單在我們將予考慮的其他因素方面更不可取:(1)價目單并不代表實際已完成的交易;(2)該數據并非源自公共信息來源;(3)價目單系由被申訴人自行選擇。重要的是,在選擇被申訴人選取的未經證實的價格數據,還是公開可得信息這一問題上,美國商務部傾向于使用公開可得數據作為替代價格。鑒此,在終裁中,美國商務部使用了印度進口統計數據中載明的信息,確定了原材料和包裝材料的價值”。
分析美國商務部的以上論述可以看出,即便是美國商務部自身,也未曾排除在某些情況下使用價目單或發票,確定非市場經濟生產商耗用的生產要素價值的可能性,因為美國商務部在闡述其對公開可得信息的青睞時,使用了“一般而言”這一用語。而根據美國商務部的先例,其使用價目單或發票而非印度進口統計數據這種“公開可得信息”的主要情況,是較之印度進口統計數據,當事人提交的價目單或發票更特定于非市場經濟生產商耗用的投入。然而在本案中,廈門明蓓塑膠有限公司等中國企業已向美國商務部提交了原材料和包裝材料的價目單和發票,美國商務部卻未依照其先例,對這些價格信息是否較印度進口統計數據更適合構成“可獲得的最佳信息”進行具體分析,卻僅就印度進口統計數據的優點及價目單的缺點泛泛而論,然后即以中國企業提交的價目單和發票“未經證實”這一武斷結論為依據,對這些質量可能更高的替代價格信息予以棄用。這樣的做法顯然不具備實質性證據的支持,以此為依據的最終裁決對我國企業而言當然就相當不公平。從本案可以看出,美國商務部實際上把最佳可得信息從一種調查工具變為了一種懲罰工具,同時也演變成為貿易保護工具,為運用反傾銷措施實行貿易保護主義政策提供了合法依據,這也是需要我們企業認識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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