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怎樣說明工作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后果?
作者:化工綜合網發布時間:2022-05-09分類:橡膠制品瀏覽:75
勞動合同中可以通過以下方法說明工作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后果:
一、在醒目位置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并在廠區的醒目位置以書面形式公布,包括職業衛生方針、目標、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等。?
二、 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應載明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用人單位應與所有形式的用工者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危害程度及其后果告知勞動者,將職業病危害告知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使勞動者接觸原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沒有告知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應如實向勞動者告知并作說明。?
三、 簽訂的勞動合同應載明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應載明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勞動合同簽訂后,用人單位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使勞動者接觸原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沒有告知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應如實向勞動者告知新增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并作說明。?
四、 在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規程。用人單位應制定操作規程(用中文) ,并在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公告。操作規程應簡明易懂、條款清楚、用詞規范還應保證勞動者理解掌握。操作規程應保證勞動者的職業衛生安全。?
五、在醒目位置公布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崗位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并在工作場所/崗位的醒目位置公告。應急救援措施公告應簡明易懂,條款清楚,用詞規范,還應保證勞動者理解掌握。應急救援措施應針對作業崗位的特點,包括事故發生后的報告程序和時限,自救、他救方法和臨時應急處理原則等。
六、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結果告知。用人單位應通過公告欄、合同、書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勞動者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結果 。
七、 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告知。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前和應急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八、 職業病或職業禁忌證告知。用人單位對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的職業病或職業禁忌證應以適當方式及時告知勞動者本人。?
九、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進行工傷、工傷申報和工傷保險待遇告知。用人單位應為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含臨時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還應通過公告欄、合同、書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勞動者工傷范疇、工傷申報程序及工傷保險待遇等相關內容。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中“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和《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檢測類型:
目前主要有三類四項。一大類是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分為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現狀評價三項。另一類是日常檢測與評價,還有一類是放射防護檢測與評價。這幾項都是分別做的,不可混同。
檢測機構:
根據規定,檢測機構必須具備省級主管部門頒發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證書的服務項目根據上面分的種類有三項,有的機構只有一項服務項目,有的兩項,有的有三項,只有具備該項資質的機構才能對該項進行檢測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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