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洋垃圾"制定了哪些法規?如何制裁?
作者:化工綜合網發布時間:2023-07-27分類:無機化工瀏覽:116
“洋垃圾”首先是國際法層面的問題
《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是國際上控制危險廢物非法蔓延的基礎性法律文件,公約對各締約國出口或進口危險廢物的國際義務及其法律責任均作了明確規定,并規定了處理各締約國之間有關危險廢物越肆灶境轉移爭端的國際仲裁程序。我國于1991年9月4日加入該公約,是世界上最早加入的締約國之一。1999年,我國又加入了《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所造成損害的責任和賠償問題議定書》。我們應認識到打擊“洋垃圾”犯罪是一項國際義務,要充分利用公約賦予的權利,加強打擊危險廢物非法越境轉移的國際協作,要善于利用公約規定的仲裁程序維護國家孝雹滑利益。對查獲的危險廢物進口事件,在對中國方面的責任者予以從嚴處罰的同時,應積極敦促有關國家遵守《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責令其經營商退運出境,賠償損失。
我國已基本形成相應法律體系
截至目前,我國已基本形成控制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法律體系,為《巴塞爾公約》在中國的實施提供法律保證。為嚴格控制“洋垃圾”向我國境內轉巧臘移,我國陸續頒布了《關于嚴格控制危險廢物轉移到我國的通知》、《關于堅決嚴格控制境外廢物轉移到我國的緊急通知》、《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時規定》等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我國八屆全國人大于1995年10月30日公布、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法》標志著我國控制“洋垃圾”進口的立法進入新的階段。有關“洋垃圾”法律管制的規定還體現在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之中。國家立法同時帶動了地方性立法的步伐,為加強控制廢物進口的地方管理,部分省、市、自治區先后制定了相應的地方性法規。
法律上是不允許,但現實卻是另一回事,尤其以中國為首的發展中國家依然是西方發達國家處理廢舊塑料的主要入口國,不信不妨到廣東的大瀝、潮汕或是福建等沿海省份的城鎮看看,他們的生意依然紅火,那里的人根本不知道也不會去理會這些洋垃圾的來源和影響以及危害,他們只知道究竟可以賺多少錢,所以才會有源源不斷的洋垃圾涌進中國境內,而且怎么查怎么暴光都依然興旺。
洋垃圾,指進口固體廢物,有時又特指以走私、夾帶等方式進口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或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于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對于走私電子、服裝等洋垃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5條規定,將以走私罪論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五條 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第一百五十四條 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二)未經談塵羨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兄晌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走私貨物含拍、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針對近期媒體報道的有關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聯滘工業區廢塑料污染環境問題,廣東省環保局有關負責人31日表示,廣東對違法進口廢物污染環境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手軟。廣東將加大進口廢物整治力度,加快建立長效管理機制;促進廢物循環利用產業的規范、健康發展。
廣東省環保局新聞發言人、副局長陳光榮31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說,一直以來,廣東省就十分重視和關注進口廢物環境管理工作。他說,鎮肢南海聯滘工業區廢塑料回收加工行業由來已久,在上世紀70年代就已存在,目前已經發展成為國內廢塑料的集散地。經調查,該工業區每年廢塑料貿易總量約為20萬噸,其中80%以上來自御亮世國內,其余部分則涉嫌從國外進口,其中部分夾帶少量生活垃圾,即社會上通稱的“洋垃圾”。
陳光榮說,該工業區內并沒有領取了國家進口廢物批準證書的進口鍵毀廢塑料加工企業,所有進口廢物都可能來源于走私等非法渠道,在加工過程中也會造成不少環境問題。2006年9月以來.廣東省環保局已經督促佛山市、區、鎮三級政府成立了專門機構進行整改。近期媒體曝光后,廣東環保部門進一步加大了整治力度。1月29日進行的聯合大檢查發現,當地違規經營的廢舊塑料加工企業已撤離,殘余的廢舊塑料已基本清空。
陳光榮表示,我國對進口廢物管理分為三類,即禁止進口、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無害化方式利用的固體廢物”;對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實行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分類。禁止進口、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的固體廢物名錄由國家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調整和公布。根據已公布的名錄,醫療廢物、生活垃圾、舊衣物等屬于禁止進口廢物。也就是俗稱的“洋垃圾”。乙烯、苯乙烯、氯乙烯聚合物及其他塑料的廢碎料及下腳料等屬于限制進口廢物,不能簡單地稱之為“洋垃圾”。法律還明確規定,進口列入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進口列入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依法辦理自動許可手續。
他說,依照國家法規,近年來廣東省建立了環保、海關、質檢等多部門監管協調機制,加強了對進口廢物加工利用單位的考核和監管,查處了一些重點區域的污染問題。
陳光榮說,廢塑料生產企業管理涉及多個部門,必須強化部門聯合執法和建立長效管理機制。海關應對進口廢塑料進入我國現場查驗把關,并打擊廢物走私行為;檢驗檢疫部門應對進口廢塑料質量進行把關;工商部門應對企業經營行為進行把關,并對無照經營進行取締;國內廢物的收集、運輸、綜合利用由經貿部門負責管理;衛生防疫部門對加工場所職業病防治把關;環境部門對環境污染防治把關。只有當地政府組織各部門齊抓共管,綜合整治,才能徹底解決廢舊塑料加工業產生的環境污染問題。
此外,各地還應按照廣東省政府重污染行業統一規劃、統一布點的要求,抓緊編制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統一布點規劃,設置專門的加工區,進行污染集中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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