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作者:化工綜合網發布時間:2023-05-31分類:無機化工瀏覽:14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轄區的城市化地區、經濟開發區以及工業園區內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棄物、餐廚垃圾(含廢棄食用油脂)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呼和浩特市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置管理辦法》《呼和浩特市廢棄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條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具體按照以下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再利用的物品,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玻璃、廢舊紡織物、廢包裝物等;
(二)廚余垃圾,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廚余廢棄物和集貿市場產生的易腐性有機廢棄物,包括固體食物、蛋殼、瓜果皮核、茶渣和廢棄菜葉、肉碎骨、腐肉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包括廢棄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溫度計、血壓計、藥品,以及油漆、溶劑、殺蟲劑、消毒劑、膠片、相紙、農藥及其包裝物等; (未完待續)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生活廢棄物,包括一次性紙尿布、餐巾紙、煙蒂、清掃渣土等。
第五條生活垃圾分類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的規劃建設,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健全完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機制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和考核機制,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人員和經費。區人民政府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工作。
第七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和處置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應當制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標和分類指南,明確生活垃圾分類的標準、標識、投放規則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
區城市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市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置設施用地保障工作。
市生態環境管理部門負責對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過程進行環境污染防治監督指導工作;負責有害垃圾處置廠(場)和設施的監管工作。
市衛生健康管理部門負責衛生系統醫療垃圾與生活垃圾分流、分類管理工作,并將生活垃圾分類與循環利用工作情況納入愛國衛生先進單位創建工作進行考核。
市教育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負責校園內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宣傳和推廣工作;負責組織編寫學生生活垃圾分類知識課本和讀物。
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辦公區域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監管機制。
市發展和改革、商務、公安、財政、交通、農牧、住建、市場監管、民政、文化廣電旅游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措施,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城市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的指導下,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宣傳工作;負責督促、指導轄區內單位和居(村)民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管理區域內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宣傳工作,動員、指導居民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督促保潔人員做好管理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
本市再生資源、物業管理、餐飲、酒店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開展本行業生活垃圾分類的培訓、技術指導,督促指導會員單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義務,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由市城市管理部門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特許經營企業。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應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從事有害垃圾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章 宣傳與保障
第十二條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采用多種方式向社會公眾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組織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公眾開放活動,建立以點帶面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示范點。
商場、集貿市場、地鐵、機場、車站、體育場館、公園、旅游景點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采用各種形式進行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
本市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宣傳動員活動,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工作。
報刊、廣播、電視和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戶外廣告發布者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廣告納入戶外廣告發布內容。
第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制定激勵措施,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義務勞動、志愿者服務等方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利用、無害化處理工作,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鼓勵、推動企業和社會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服務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住建、市場監督、文化旅游廣電、農牧、機關事務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職能職責,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的促進措施。
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可回收物分類分揀激勵機制,推動實現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的目標。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優先采購可以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推行無紙化辦公。
第十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行凈菜上市、產地源頭管控、潔凈農副產品進城等措施,鼓勵果蔬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對果皮菜葉實行就地資源化處理。
鼓勵社區、家庭利用新技術、新設備對廚余垃圾采取粉碎、生化等方式進行源頭處理。
第十五條市商務管理部門適時推動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化系統,提供回收種類、價格和方式等信息。
各類商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
鼓勵企業對廢塑料、廢玻璃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以及家用大件垃圾進行回收處理。
鼓勵在公共機構、企業、社區等場所設置專門的分類回收設施。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等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拋灑、傾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二)廚余垃圾瀝出水分后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資質的有害垃圾處置企業;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廢舊家用大件垃圾應當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場所。
第十七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制度。
實行物業服務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未實行物業服務的區域,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辦公場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管理責任人;
(二)車站、機場、影劇院、博物館、體育場館、公園、旅游景區(點)、商場、賓館、飯店、超市、集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商鋪、寫字樓、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建設工程施工工地,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城市道路、公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清掃保潔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個體經營的攤點,經營者為管理責任人;
(六)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住宅區,業主、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管理責任交叉或者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十八條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齊全、完好、整潔,定期維護;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制度;
(三)公示不同種類垃圾的分類投放時間和地點;
(四)監督、指導管理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對不符合分類管理規定的投放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五)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
(六)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
(七)設置大件垃圾投放點,并設置相應的標志、標牌、圍擋、遮護等設施。
第十九條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約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要求及標準,并明確收費標準。
實行清掃保潔外包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及標準納入清掃保潔服務合同,并監督實施。
第二十條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按照分類管理規定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責任人可以拒絕其投放,并報告所在地區主管部門處理。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運輸單位發現責任區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該區域管理責任人按照分類管理規定改正;管理責任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并報告所在地主管部門處理。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在接收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運輸單位按照分類管理規定改正;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運輸單位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并報告所在地主管部門處理。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一條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依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規定設置:
(一)居住區域,包括住宅、公寓、別墅等生活住宅區域,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二)辦公區域,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辦公場所和寫字樓、學校等場所,除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類容器外,如提供集中供餐,按照《呼和浩特市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置管理辦法》《呼和浩特市廢棄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規定,可以設置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三)公共區域,包括城市道路、機場、車站、廣場、商場、公園、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容器。集貿市場等廚余垃圾較多場所,可以設置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三條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及時收運,日產日清,并按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運輸至處置場所。
可回收物、大件垃圾由管理責任人預約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單位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上門收集、運輸。
第二十四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分類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運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生活垃圾運到城市管理部門認可的處置場所;
(三)收集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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