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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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重慶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旨在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置水平及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辦法》經2018年11月1日市第五屆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2018年11月16日公布,共六章 四十條,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中文名
重慶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通過時間
2018年11月1日
實施時間
2019年1月1日
辦法發布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324 號
《重慶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11月1日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唐良智
2018年11月16日
辦法全文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
(第324號)
《重慶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11月1日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唐良智2018年11月16日
重慶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置水平,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主城區的城市建成區、主城區以外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區以及建制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市對餐廚垃圾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有害垃圾的收運處置工作。
教育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和監督指導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開展校園內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宣傳和推廣工作;組織編寫學生生活垃圾分類知識課本和讀物。
商務部門負責指導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完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規劃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落實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置設施用地保障。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責任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機關事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利于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增強公眾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意識。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教育內容。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在黃金時段或者顯著版面開展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十條 本市環境衛生、再生資源、物業管理、飲食、酒店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工作納入行業自律規范,引導并督促會員單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相關規定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章 分類投放及收集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按照以下類別實施分類:
(一)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二)易腐垃圾,主要包括相關單位食堂、賓館、飯店等產生的餐廚垃圾,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廚余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
(三)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廢紙塑鋁復合包裝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上述類別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三條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應當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的標識和顏色。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置、未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的標識和顏色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應當結合自然更新分批改造、更換。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置標準。
第十四條 單位及個人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規定,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義務,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和堆放,并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十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集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具體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
(二)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責任區,各單位為責任人;
(三)車站、機場、碼頭、文化場所、體育場所、公園、道路、廣場、公共綠地、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賓館、飯店、商場、寫字樓及食品加工場所等生產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明確責任人。
第十六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集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責任:
(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臺賬;
(二)開展宣傳工作,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三)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要求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分類收集容器齊全、完好、整潔;
(四)將分類投放后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到滿足運輸條件、符合環境控制要求的地點貯存。
旅行社在本市組織、接待旅游者游覽的,協助履行前款第二項職責。
第十七條 鼓勵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約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的要求。鼓勵實行清掃保潔服務外包的物業服務企業,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要求納入清掃保潔服務合同。
第十八條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置的大件生活垃圾,應當預約回收企業上門收集或者投放到指定地點。大件垃圾收集的指定地點和預約電話由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公布。
第十九條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商場、超市、便利店、快遞收發點等設立回收點,采用押金返還、以舊換新、設置自動回收機、積分獎勵等方式開展可回收物回收。
第二十條 貯存有害垃圾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貯存時間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 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引導公眾將分類后的生活垃圾直接投入收運車輛,逐步減少固定垃圾桶,推廣垃圾不落地模式。
第二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制度,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及志愿者隊伍,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監督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市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差別化的生活垃圾處置收費制度。
第三章 分類運輸
第二十四條 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可回收物由責任人自行運送或者回收企業上門收運;有害垃圾由符合危險廢物運輸條件的單位進行運輸;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符合生活垃圾運輸條件的單位進行運輸。
第二十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運輸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分類運輸生活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運輸單位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運輸車輛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并在車身顯著位置標明所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
(二)將生活垃圾運輸到指定轉運站或者處置場所,嚴禁將分類后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三)根據生活垃圾分類類別、收運量、作業時間等合理配置運輸車輛、確定運輸頻次,做到日產日清;
(四)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作業后,應當及時清理車輛及場地,保持生活垃圾運輸車輛、轉運設施和周邊環境整潔;
(五)建立管理臺賬,管理臺賬應當分類記錄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相關內容;
(六)制定應急預案,及時應對突發事件。
第二十六條 新建大、中型生活垃圾轉運站應當單獨設置易腐垃圾轉運工位。
二次生活垃圾轉運站應當配套建設垃圾分選設施。
轉運站內暫存垃圾應當規范存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第二十七條 運輸單位發現生活垃圾投放和收集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及時告知投放和收集管理責任人;對拒不整改的,可以拒絕運輸,并及時向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24小時內進行處理。
第四章 分類處置
第二十八條 主城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政府統一規劃要求,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和處置設施規劃建設;其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類處置的要求,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和處置設施規劃建設。
第二十九條 鼓勵建設集垃圾焚燒、易腐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有害垃圾處置為一體的生活垃圾協同處置利用基地,促進設施共建共享。
第三十條 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技術規范。
第三十一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置,提高資源化水平,促進循環利用: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實施循環利用;
(二)有害垃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危險廢物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三)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處置單位通過生物化學、焚燒發電、填埋等方式實現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第三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分類處置生活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處置單位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分類接收并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
(四)對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及其輔助設施設備進行定期保養和維護,確保設施設備安全運行;
(五)建立管理臺賬,記錄每日進場的生活垃圾運輸單位,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等;
(六)制定應急預案,及時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集管理責任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責任人義務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運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在車身顯著位置標明所運輸生活垃圾類別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將分類后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沒有做到日產日清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未建立管理臺賬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六項規定,未制定應急預案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分類接收并分類處置生活垃圾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未建立管理臺賬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六項規定,未制定應急預案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運輸、處置有害垃圾違反國家有關危險廢物管理規定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交通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 城市管理等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公職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有關職責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市其他區域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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