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再生資源回收扶持政策?
作者:化工綜合網發布時間:2022-12-15分類:無機化工瀏覽:12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發展,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 凡在山東省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經貿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布局規劃、綜合協調和行業管理工作。
各級公安、工商、環保、建設、衛生、供銷社等部門和單位應按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資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利用再生資源,支持開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應用。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積攢、交售再生資源,揭發、舉報違法經營再生資源的行為。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將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列入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布局,統籌安排,并制定落實優惠政策,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發展。
第八條 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實行備案制度。具體辦法由省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九條 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要抓好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網點和交易市場,應當符合本地區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第十條 要加強對再生資源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逐步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第十一條 再生資源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的正當要求和意見,依法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第三章 經營規則
第十二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生產性廢舊金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有權經營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的企業收購;其他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只能收購非生產性廢舊金屬。
第十三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經貿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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