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第一大廢塑料市場在哪里
作者:化工綜合網發布時間:2022-12-10分類:無機化工瀏覽:354
一、江蘇第一大廢塑料市場在哪里
江蘇廢塑料市場如下:
興化市:高垛村 。
蘇州市:北橋鎮(上千家) 滸墅關運河村望亭鎮 。
宿遷:耿車鎮(三四千家,以PP、PE、PVC為主)。
啟東:呂四鎮。
蘇州:蘇州市工業園區車坊金園開發區、相城區北橋鎮(1000家左右)、滸關鎮運河村 。
常州:常州小河塑料市場 。
鹽城:工程塑料、ABS。
廢塑料行業
2018年,廢塑料市場簡直是水深火熱,上游原料因洋垃圾禁令影響,市場資源減少,下游因環保監督影響,廢舊塑料顆粒加工廠被取締關停。即將進入年底,國內環保政策不但沒有絲毫松懈,卻日漸趨嚴。
2019年廢塑料市場上游源頭被削減,下游源頭亟需整治,而在這一段產能削減階段,塑料再生顆粒的市場將會受供需影響持續拉漲。今年年底,小型廢塑料制造業將面臨新一輪洗牌,塑料再生行業將經歷寒冬,那么2019年廢塑料行業該如何發展呢?
行業人士認為,近期中美貿易戰趨于緩和或將給塑料行業帶來新的機遇,也有人認為,目前廢塑料再生行業缺乏完整的回收體系,回收體系是關鍵。總之一句話,廢塑料再生行業能否崛起仍需關注國家的宏觀政策以及塑料回收體系的發展進程。
二、利用那些工業廢料能亨受國家稅收減免政策
依法利用廢物和從廢物中回收原料生產產品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對以回收廢礦物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油料免征消費稅,廢塑料回收也在此政策優惠范圍內。
對從事清潔生產研究、示范和培訓,實施國家清潔生產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和自愿節約資源、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協議中載明的技術改造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資金支持。
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
(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對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水源進行回收,經適當處理后達到一定水質標準,并在一定范圍內重復利用的水資源。再生水應當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質標準》(SL368―2006)的有關規定。
(二)以廢舊輪胎為全部生產原料生產的膠粉。膠粉應當符合GB/T19208―2008規定的性能指標。(三)翻新輪胎。翻新輪胎應當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規定的性能指標,并且翻新輪胎的胎體100%來自廢舊輪胎。
(四)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產品。
特定建材產品,是指磚(不含燒結普通磚)、砌塊、陶粒、墻板、管材、混凝土、砂漿、道路井蓋、道路護欄、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溫材料、礦(巖)棉。”
稅收優惠政策
三、再生資源稅收優惠政策
1、增加了廢玻璃和廢鋼鐵項目。
2、降低了適用再生資源的比例,有的品種從原來的100%降低到了70%。
3、廢塑料部分沒有變化。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主管部門取消了《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書》,該《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書》不作為申請稅務優惠的條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落實國務院精神,進一步推動資源綜合利用和節能減排,規范和優化增值稅政策,決定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政策進行整合和調整。現將有關政策統一明確如下:
一、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具體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納稅人從事《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其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 (三)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四)綜合利用的資源,屬于環境保護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五)納稅信用等級不屬于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符合本條規定的上述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的書面聲明材料,未提供書面聲明材料或者出具虛假材料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
三、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的,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五、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應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網站上,將本地區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按下列項目予以公示: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數量,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
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財稅〔2009〕16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知》(財稅〔2013〕23號)同時廢止。上述文件廢止前,納稅人因主管部門取消《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或者因環保部門不再出具環保核查證明文件的原因,未能辦理相關退(免)稅事宜的,可不以《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或環保核查證明文件作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繼續享受上述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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