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業環評有期限
作者:訪客發布時間:2021-09-17分類:無機化工瀏覽:71
導讀:《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核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
該款規定的“補辦手續”是對違反環評規定的建設單位提出的要求,即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環保部門的要求,依法報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環保部門對建設單位根據“補辦手續”的要求而報送的環評文件進行審核后,依法可以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批復。
第一步委托在地方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已經備案的且有相應類別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要求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表。
第二步環評機構接受委托后,進行第一次公示,并編制環境監測方案送有資質的環境檢測機構進行環境現狀監測,并到項目所在地對項目情況進行現狀調查,收集有關項目生產的詳細資料和周邊環境現狀。
第三步根據收集的現狀資料和監測結果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必要時可能要進行考察,一般作類比分析。
第四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報有審批權限的環保主管部門審批,有的可能還要組織專家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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