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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質燃料國家政策

作者:化工綜合網發布時間:2023-03-20分類:石油化工瀏覽:641


導讀:生物燃料國家一直在提倡,但目前只有燃料行業標準,像生物柴油這樣的,因為生產成本太高,所以做的人很少,普遍性的就是醇基燃料。精細化工防火設計規范?第一章總則第1.0.1條為...

生物燃料國家一直在提倡,但目前只有燃料行業標準,像生物柴油這樣的,因為生產成本太高,所以做的人很少,普遍性的就是醇基燃料。

精細化工防火設計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了保障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業設計中,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特制定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氣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業新建、擴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設計。第1.0.3條 石油化工企業的防火設計應按本規范執行;本規范未作規定者,應符合有關現行國家標準規范的要求或規定。

第二章 可燃物質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第2.0.1條 可燃氣體的火災危險性,應按表2.0.1分類??扇細怏w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見本規范附錄二。

類別

可燃氣體與空氣混合物的爆炸下限

<10%(體積)

≥10%(體積)

第2.0.2條 液化烴、可燃液體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液化烴、可燃液體的火災危險性,應按表2.0.2分類;

液化烴、可燃液體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表2.0.2

類別

名稱

特征

A

液化烴

15℃時的蒸氣壓力>0.1MPa的烴類液體及其他類似的液體

B

可燃

液體

甲A類以外,閃點<28℃

A

閃點≥28℃至≤45℃

B

閃點45℃至<60℃

A

閃點≥60℃至≤120℃

B

閃點>120℃

二、操作溫度超過其閃點的乙類液體,應視為甲B,類液體;

三、操作溫度超過其閃點的丙類液體,應視為乙A,類液體。

液化烴、可燃液體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見本規范附錄三。

第2.0.3條 固體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甲、乙、丙類固體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見本規范附錄四。

第三章 區域規劃與工廠總體布置

第一節 區域規劃

第3.l.1條 在進行區域規劃時,應根據石油化工企業及其相鄰的工廠或設施的特點和火災危險性,結合地形、風向等條件,合理布置。

第3.I.2條 石油化工企業的生產區,宜位于鄰近城鎮或居住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第3.I.3條 在山區或丘陵地區,石油化工企業的生產區應避免布置在窩風地帶。

第3.I.4條 石油化工企業的生產區沿江河岸布置時,宜位于鄰近江河的城鎮、重要橋梁、大型錨地、船廠等重要建筑物或構筑物的下游。

第3.1.5條 石油化工企業的液化烴或可燃液體的罐區鄰近江河、海岸布置時,應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體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3.1.6條 公路和地區架空電力線路,嚴禁穿越生產區。區域排洪溝不宜通過廠區。

第3.I.7條 石油化工企業與相鄰工廠或設施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1.7的規定。防火間距的起止點,應符合本規范附錄六的規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離,應經幅射熱計算確定;對可能攜帶可燃液體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離,并不應小于表3.1.7規定。

石油化工企業與相鄰工廠或設施的防火間距 表3.1.7

?

除液化烴罐組、可能攜帶可燃液體的高架火炬外的工藝裝置或設施

液化烴罐組

可能攜帶可燃液體的高架火距

居住區、公共福利設施、村莊

100

120

120

相鄰工廠(圍墻)

50

120

120

國家鐵路線(中心線)

45

55

廠外企業鐵路線(中心線)

35

45

國家或工業區鐵路編組站

(鐵路中心線或建筑物)

45

55

80

廠外公路(路邊)

20

25

變配電站(圍墻)

50

80

架空電力線路(中心線)

1.5倍塔桿高度

Ⅰ、Ⅱ級國家架交通信線路

(中心線)

40

50

80

通航江河岸邊

20

注:1.括號內指防火間距起止點。

2.當相鄰設施為港區陸域、重要物品倉庫和堆場、軍事設施、機場等,對石油化工企業的距離有特殊要求時,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節 工廠總平面布置

第3.2.1條 工廠總平面,應根據工廠的生產流程及各組成部分的生產特點和火災危險性,結合地形、風向等條件,按功能分區集中布置。

第3.2.2條 可能散發可燃氣體的工藝裝置、罐組、裝卸區或全廠性污水處理場等設施,宜布置在人員集中場所,及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在山區或丘陵地區,并應避免布置在窩風地帶。

第3.2.3條 液化烴罐組或可燃液體罐組,不應毗鄰布置在高于工藝裝置、全廠性重要設施或人員集中場所的階梯上。但受條件限制或有工藝要求時,可燃液體原料儲罐可毗鄰布置在高架工藝裝置的階梯上。

第3.2.4條 當廠區采用階梯式布置時,階梯間應有防止泄漏的可燃液體漫流的措施。

第3.2.5條 液化烴罐組或可燃液體罐組,不宜緊靠排洪溝布置。

第3.2.6條 空氣分離裝置,應布置在空氣清潔地段并位于散發乙炔、其他烴類氣體、粉塵等場所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第3.2.7條 全廠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產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第3.2.8條 汽車裝卸站、液化烴灌裝站、甲類物品倉庫等機動車輛頻繁進出的設施,應市容在廠區邊緣或廠區外,并宜設圍墻獨立成區。

第3.2.9條 采用架空電力線路進出廠區的總變配電所,應布置在廠區邊緣。

第3.2.10條 廠區的綠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生產區不應種植含油脂較多的樹木,宜選擇含水分較多的樹種;

二、工藝裝置或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的罐組與周圍消防車退之間,不宜種植綠籬或茂密的灌木叢;

三、在可燃液體罐組防火堤內,可種植生長高度不超過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

四、液體烴罐組防火堤內嚴禁綠化;

五、廠區的綠化不應妨礙消防操作。

第3.2.11條 石油化工企業總平面布置的防火間距,除另有規定外,不應小于表3.2.11的規定。工藝裝置成設施(罐組除外)之間的防火距離,應按相鄰最近的設備、建筑物或構筑物確定,其防火間距起止點應符合本規范附錄六的規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離,應經輻射熱計算規定;對可能攜帶可燃液體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離,并不應小于表3.2.11的規定。

第三節 廠內道路

第3.3.1條 工廠主要出入口不應少于兩個,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第3.3.2條 兩條或兩條以上的工廠主要出入口的道路,應避免與同一條鐵路平交;若必須平交時,其中至少有兩條道路的間距不應小于所通過的最長列車的長度;若小于所通過的最長列車的長度,應另設消防車道。

第3.3.3條 主干道及其廠外延伸部分,應避免與調車頻繁的廠內鐵路或鄰近廠區的廠外鐵路平交。

第3.3.4條 生產區的道路宜采用雙車道;若為單車道應滿足錯車要求。

第3.3.5條 工藝裝置區、罐區、可燃物料裝卸區及其倉庫區,應設環形消防車道,當受地形條件限制時,可設有回車場的盡頭式消防車道。

第3.3.6條 液化烴、可燃液體的罐區內的儲罐與消防車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任何儲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兩條消防車道的距離,均不應大于120m:

二、當僅一側有消防車道時,車道至任何儲罐的中心,不應大于80m。

第3.3.7條 在液化烴、可燃液體的鐵路裝卸區,應設與鐵路股道平行的消防車道,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若一側設消防車道,車道至最遠的鐵路股道的距離,不應大于80m;

二、若兩側設消防車道,車道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200m,超過200m時,其間尚應增設消防車道。

第3.3.8條 當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邊緣15m范圍內,有工藝裝置或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的儲罐及管道時,應在該段道路的邊緣設護墩、矮墻等防護設施。

第四節 廠內鐵路

第3.4.1條 廠內鐵路宜集中布置在廠區邊緣

第3.4.2條 工藝裝置的固體產品鐵路裝卸線,可布置在該裝置的倉庫或貯存場(池)的邊緣。

第3.4.3條 當液化烴裝卸棧臺與可燃液體裝卸棧臺布置在同一裝卸區時,液化烴棧臺應布置在裝卸區的一側。

第3.4.4條 在液化烴、可燃液體的鐵路裝卸區內,內燃機車至另一棧臺的鶴管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對甲、乙類液體鶴管,不應小于12m;

二、對丙類液體鶴管,不應小于8m。

第3.4.5條 當液化烴、可燃液體或甲、乙類固體的鐵路裝卸線為盡頭線時,其車檔至最后車位的距離,不應小于20m。

第3.4.6條 液化烴、可燃液體的鐵路裝卸線,不得兼作走行線。

第3.4.7條 液化烴、可燃液體或甲、乙類固體的鐵路裝卸線停放車輛的線段,應為平直段。當受地形條件限制時,可設在半徑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線上。

第3.4.8條 在甲、乙、丙液體的鐵路裝卸區內,兩相鄰棧臺鶴管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0m,但裝卸丙類液體的兩相鄰棧臺鶴管之間的距離,可不小于7m。

第五節 廠內管道綜合

第3.5.1條 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設的管道,不應環繞工藝裝置或罐組四周布置。

第3.5.2條 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廠內鐵路的凈空高度,不應小于5.5m,跨越廠內道路的凈空高度,不應小于5m。

第3.5.3條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的管道橫穿鐵路或道路時,應敷設在管涵或套管內。

第3.5.4條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的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與其無關的煉油工藝裝置、化工生產單元或設施;但可跨越罐區泵房(棚)。在跨越泵房(棚)的管道上,不應設置閥門、法蘭、螺紋接頭和補償器等。

第3.5.5條 距散發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設備30m以內的管溝、電纜溝、電纜隧道,應采取防止可燃氣體竄入和積聚的措施。

第3.5.6條 各種工藝管道或含可燃液體的污水管道,不應沿道路敷設在路面或路肩上下。

第3.5.7條 布置在公路型道路路肩上的管架支柱、照明電桿、行道樹或標志桿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至雙車道路面邊緣不應小于0.5m;

二、至單車道中心線不應小于3m。

第四章 工藝裝置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4.1.1條 工藝設備(以下簡稱設備)、管道和構件的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備本體(不含襯里)及其基礎,管道(不含襯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礎,應采用非燃燒材料,但油罐底板墊層可采用瀝青砂;

二、設備和管道的保溫層,應采用非燃燒材料,當設備和管道的保冷層采用泡沫塑料制品時,應為阻燃材料,含氧指數應小于30;

三、建筑物、構筑物的構件,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其耐火極限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4.1.2條 設備和管道應根據其內部材料的火災危險性和操作條件,設置相應的儀表、報警訊號、自動聯鎖保護系統或緊急停車措施。

第4.1.3條 廠房的防火設計,本章未作規定者,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節 裝置內布置

第4.2.1條 設備、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間距,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不應小于表4.2.l的規定。

設備、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間距(m) 表4.2.l

?

控制室、變配電室化驗室,辦公室、生活間

明火設備

介質溫度低于自燃點的工藝設備

介質溫度等或高于自燃點的工藝設備

可燃氣體縮機或壓縮機房

中間儲用、電脫鹽脫水罐

其他工藝設備房間

內隔熱襯里反應設備

其他工藝設備或其房間

甲A

甲B、乙A

乙B、丙A

甲A

甲B、乙A

乙B、丙A

控制室、變配電室、化驗室、辦公室、生活間

明火設備

15

介質溫度低于自燃設備①

可燃氣體壓

15

22.5

縮機壓縮機

9

9

中間儲罐、 電脫鹽脫水罐

甲A

22.5

22.5

15

9

甲B、乙A

15

15

9

7.5

乙B、丙A

9

9

7.5

7.5

其他工藝設備或其他房間

甲A

15

22.5

9

7.5

9

9

7.5

甲B、乙A

15

75

9

9

9

7.5

乙B、丙A

9

9

7.5

7.5

7.5

介質溫度等于或高于自燃點的工藝設備

內隔熱襯里反應設備

15

4.5

9

7.5

22.5

15

9

9

7.5

4.5

其他工藝設備或房間

15

4.5

9

4.5

15

9

9

7.5

4.5

7.5

第4.2.2條 為防止結焦、堵塞,控制溫降、壓降,避免發生副反應等有工藝要求的相關設備,可靠近布置。

第4.2.3條 分餾塔頂冷凝器、塔底重沸器與分餾塔,壓縮機的分液罐、緩沖罐、中間冷卻器與壓縮機,以及其他與主體設備密切相關的設備,可直接連接或靠近布置。

第4.2.4條 酮苯脫蠟、脫油裝置的惰性氣體發生爐與其煤油儲罐的間距,可按工藝需要確定,但不應小于6m。

第4.2.5條 明火加熱爐附屬的燃料氣分液罐、燃料氣加熱器等與爐體的防火間距,不應于小于6m。

第4.2.6條 以甲B、乙A類液體為溶劑的溶液法聚合液所用的總容積大于800m的3次方的摻儲罐與相鄰的設備、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7.5m;總容積小于或等于800m的3次方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第4.2.7條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的在線分析一次儀表間與工藝設備的防火間距不限。

第4.2.8條 布置在爆炸危險區內非防爆型在線分析一次儀表間(箱),應正壓通風。

第4.2.9條 聯合裝置視同一個裝置,其設備、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按相鄰設備、建筑物的防火間距確定,其防火間距應符合表4.2.1的規定。

第4.2.10條 設備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并宜縮小爆炸危險場所范圍。爆炸危險場所的范圍,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受工藝特點或自然條件限制的設備,可布置在建筑場內。

第4.2.11條 在裝置內部,應用道路將裝置分隔成為占地面積不大于10000m的2次方的設備建筑物區。

當合成纖維裝置的酯化聚合、抽絲與后加工廠房的占地面積大于10000平方m時,應在其兩側設置道路。

第4.2.12條 可供消防車通行的裝置內道路的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裝置內應設貫通式道路。當裝置寬度小于或等于60m、且裝置外兩側設有消防車道時,可不設貫通式道路;

二、道路的寬度不應小于4m,路面上的凈空高度不應小于4.5m。

第4.2.13條 設備、建筑物、構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當受地形限制時,應將控制室、變配電室、化驗室、生活間等布置在較高的地平面上;中間儲罐,宜布置在較低的地平面上。

第4.2.14條 明火加熱爐,宜集中布置在裝置的邊緣,且位于可燃氣體、液化烴、甲,類液體設備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第4.2.15條 當在明火加熱爐與露天布置的液化烴設備之間,設置非燃燒材料的實體墻時,其防火間距可小于表4.2.1的規定,但不得小于15m。實體墻的高度不宜小于3m,距加熱爐不宜大于5m,并應能防止可燃氣體竄入爐體。

當液化烴設備的廠房或甲類氣體壓縮機房朝向明火加熱爐一面為封閉墻時,加熱爐與廠房的防火間距可小于表4.2.1的規定,但不得小于15m。

第4.2.16條 當同一房間內,布置有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的設備時,房間的火災危險性類別,應按其中火災危險性類別最高的設備確定。但當火災危險性大的設備所占面積的比例小于5%,且發生事故時,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災蔓延時,可按火災危險性類別較低的設備確定。

第4.2.17條 當同一建筑物內,布置有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房間時,其中間隔墻應為防火墻。

第4.2.18條 同一建筑物內,應將人員集中的房間布置在火災危險性較小的一端。

第4.2.19條 甲、乙A類房間與可能產生火花的房間相鄰時,其門窗之間的距離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4.2.20條 裝置的控制室、變配電室、化驗室、辦公室和生活間等,應布置在裝置的一側,并位于爆炸危險區范圍以外,并宜位于甲類設備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第4.2.21條 裝置的控制室、變配電室、化驗室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控制室、變配室宜設在建筑物的底層,若生產需要或受其他條件限制時,可將控制室、變配電室布置在第二層或更高層;

二、在可能散發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的裝置內,控制室、變配電室、化驗室的室內陸面,應比室外地坪高0.6m以上;

三、當控制室、變配電室、化驗室朝向甲,類中間儲罐一面的墻壁為封閉墻時,其防火間距可小于表4.2.1的規定,但不得小于15m;

四、控制室或化驗室的室內,不得安裝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的在線分析一次儀表。當上述儀表安裝在控制室、化驗室的相鄰房間內時,中間隔墻應為防火墻。

第4.2.22條 壓縮機或泵等的專用控制室或不大于10kV的專用配電室,可與該壓縮機房、泵房等共用一幢建筑物,但專用控制室、配電室的門窗應位于爆炸危險區范圍之外。

第4.2.23條 兩個及兩個以上聯合裝置或裝置共用的控制室,距甲、乙A類或明火設備不應小于30m。

第4.2.24條 可燃氣體壓縮機的布置及其廠房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可燃氣體壓縮機,宜布置在敞開或半敞開式廠房內;

二、單機驅動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類氣體壓縮機廠房,不宜與其他甲、乙、丙類房間共用一幢建筑物;壓縮機的上方,不得布置甲、乙、丙類設備,但自用的高位潤滑油箱不受此限;

三、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壓縮機半敞開式或封閉式廠房的頂部,應采取通風措施;

四、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壓縮機廠房的樓板,宜部分采用箅子板;

五、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壓縮機廠房的地面,不應有地坑或地溝,若有地坑或地溝,應有防止氣體積聚的措施。側墻下部宜有通風措施。

第4.2.25條 液化烴泵、可燃液體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若在封閉式泵房內,液化烴泵、可燃液體泵的布置及其泵房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液化烴泵、操作溫度等于或高于自燃點的可燃液體泵,操作溫度低于自燃點的可燃液體泵,應分別布置在不同房間內,各房間之間的隔墻應為防火墻;

二、操作溫度等于或高于自燃點的可燃液體泵房的門窗與操作溫度低于自燃點的甲B、乙A類可燃液體泵房的門窗或液化烴泵房的門窗的距離,不應小于4.5m;

三、甲、乙,類液體泵房的地面,不應有地坑或地溝,并宜在側墻下部采取通風措施;

四、在液化烴泵房、等于或高于自燃點的可燃液體泵房的上方,不應布置甲、乙、丙類緩沖罐等容器。

第4.2.26條 操作壓力超過3.5MPa的壓力設備,宜布置在裝置的一端或一側;高壓、超高壓有爆炸危險的反應設備,宜布置在防爆構筑物內。

第4.2.27條 空氣冷卻器不宜布置在操作溫度等于或高于自燃點的可燃液體設備上方;若布置在其上方,應用非燃燒材料的隔板隔離保護。

第4.2.28條 裝置內液化烴中間儲罐的總容積,不宜大于100m3;

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中間儲罐的總容積,不宜大于1000m3。

裝置內中間儲罐的防火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五章的有關規定。

第4.2.29條 裝置內烷基金屬化合物、有機過氧化物等甲類化學危險品的裝卸設施、儲存室等,應布置在裝置的邊緣。

第4.2.30條 可燃氣體、助燃氣體的鋼瓶(含實瓶和空瓶),應分別存放在位于裝置邊緣的敞棚內,并應遠離明火或操作溫度等于或高于自燃點的設備。

第4.2.31條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門,應向外開啟。甲、乙、丙類房間的安全疏散門,不應少于兩個;但面積小于60m2的乙B、丙類液體設備的房間,可只設1個。

第4.2.32條 設備的框架或平臺的安全疏散通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的塔區平臺或其他設備的框架平臺,應設置不少于兩個通往地面的梯子,作為安全疏散通道,但長度不大于8m的甲類氣體或甲、乙A類液體設備的平臺或長度不大于15m的乙B、丙類液體設備的平 臺,可只設一個梯子;

二、相鄰的框架、平臺宜用走橋連通,與相鄰平臺連通的走橋可作為一個安全疏散通道;

三、相鄰安全疏散通道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50m。

第4.2.33條 凡在開停工、檢修過程中,可能有可燃液體泄漏、漫流的設備區周圍,應設置不低于150mm的圍堰和導液設施。

第三節 工藝管理

第4.3.1條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的金屬管道除需要采用法蘭連接外,均應采用焊接連

接。公稱直徑等于或小于25mm的上述管道和閥門采用錐管螺紋連接時,除含氫氟酸等產生縫隙的腐蝕性介質管道外,應在螺紋處采用密封焊。

第4.3.2條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的管道,不得穿過與其無關的建筑物。

第4.3.3條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的采樣管道,不應引入化驗室。

第4.3.4條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的管道,應架空或沿地敷設。

必須采用管溝敷設時,應采取防止氣液在管溝內積聚的措施,并在進、出裝置及廠房處密封隔斷;管溝內的污水,應經水封井排入生產污水管道。

第4.3.5條 工藝和公用工程管道共架多層敷設時,宜將介質溫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布置在上層;液化烴及腐蝕性介質管道布置在于層;必須布置在下層的介質溫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可布置在外側,但不應與液化烴管道相鄰。

第4.3.6條 氧氣管道與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的管道共架敷設時,氧氣管道應布置在入側,與上述管道之間宜用公用工程管道隔開,或保持不小于250mm的凈距。

第4.3.7條 公用工程管道與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的管道或設備連接時,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在連續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應設止回閥,并在其根部設切斷閥;

二、在間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應設兩道切斷閥,并在兩閥間設檢查閱。

第4.3.8條 連續操作的可燃氣體管道的低點,應設兩道排液閥,排出的液體應排放至密閉系統;僅在開停工時使用的排液閥,可設一道閥門并加螺紋堵頭或盲板。

第4.3.9條 可燃氣體壓縮機、離心式可燃液體泵在停電、停汽或操作不正常情況下,介質倒流可能造成事故時,應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裝止回閥。

第4.3.10條 加熱爐燃料氣調節閥前的管道壓力等于或小于0.4MPa(表),且無低壓自動保護儀表時,應在每個燃料氣調節閥與加熱爐之間設置阻火器。

第4.3.11條 加熱爐燃料氣管道上的分液罐的凝液,不應敞開排放。

第4.3.12條 進、出裝置的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的管道,在裝置的邊界處應設隔斷閥和8米盲板、在隔斷閥處應設平臺,長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臺,應在兩個方向設梯。

第四節 泄壓排放

第4.4.1條 在不正常條件下,可能超壓的下列設備應設安全閥:

一、頂部操作壓力大于0.07MPa的壓力容器;

二、頂部操作壓力大于0.03MPa的蒸餾塔、蒸發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頂蒸汽通入另一蒸餾塔者除外);

三、往復式壓縮機各段出口或電動往復泵、齒輪泵、螺桿泵等容積式泵的出口(設備本身已有安全閥者除外);

四、凡與鼓風機、離心式壓縮機、離心泵或蒸汽往復泵出口連接的設備不能承受其最高壓力時,上述機泵的出口;

五、可燃的氣體或液體受熱膨脹,可能超過設計壓力的設備。

第4.4.2條 安全閥的開啟壓力(定壓),不應高于設備的設計壓力。

第4.4.3條 下列的工藝設備,不宜設安全閥:

一、加熱爐爐管;

二、在同一壓力系統中,壓力來源處已有安全閥,則其余設備可不設安全閥。對掃線蒸汽不宜作為壓力來源。

第4.4.4條 甲、乙、丙類設備的安全閥出口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可燃液體設備的安全閥出口泄放管,應接入儲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閥出口泄放管,宜接至泵的入口管道、塔或其他容器;

二、可燃氣體設備的安全閥出口泄放管,應接至火炬系統或其他安全泄放設施;

三、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燒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應經冷卻后接至放空設施;

四、泄放可能攜帶腐蝕性液滴的可燃氣體,應經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統。

第4.4.5條 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蝕的安全閥,應在其入口前設爆破片或在其出入口管道上來取吹掃、加熱或保溫等防堵措施。

第4.4.6條 甲、乙、丙類的設備,應有事故緊急排放設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對液化烴或可燃液體設備、應能將設備內的液化烴或可燃液體抽送至儲罐,剩余的液化烴應排入火炬系統;

二、對可燃氣體設備,應能將設備內的可燃氣體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統。

第4.4.7條 焦化裝置的加熱爐,應設置爐內可燃液體事故緊急放空冷卻處理設施。

第4.4.8條 常減壓蒸餾裝置的初餾塔頂、常壓塔頂、減壓塔頂的不凝氣,不應直接排入大氣。

第4.4.9條 可燃氣體排氣筒、放空管的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連續排放的可燃氣體排氣筒頂或放空管口,應高于20m范圍內的平臺或建筑物頂3.5m以上,位于20m以外的平臺或建筑物,應滿足圖4.4.9的要求。

二、間歇排放的可燃氣體排氣筒頂或放空管口,應高于10m范圍內的平臺或建筑物頂3.5m以上。位于10m以外的平臺或建筑物頂,應滿足圖4.4.9的要求。

第4.4.10條 有突然超壓或發生瞬時分解爆炸危險物料的反應設備,如設安全閥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裝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導爆管,導爆管口必須朝向無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時應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第4.4.11條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反應設備,應設報警信號和泄壓排放設施,以及自動或手動遙控的緊急切斷進料設施。

第4.4.12條 嚴禁將混合后可能發生化學反應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的幾種氣體混合排放。

第4.4.13條 裝置內火炬的設置,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嚴禁排入火炬的可燃氣體攜帶可燃液體;

二、火炬的高度,應使火焰的輻射熱不致影響人身及設備的安全;

三、火炬的頂部,應設常明燈或其他可靠的點火設施;

四、距火炬筒30m范圍內,嚴禁可燃氣體放空。

第五節 耐火保護

第4.5.1條 下列承重鋼框架、支架、裙座、管架,應覆蓋耐火層:

一、單個容積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A類液體設備的承重鋼框架、支架、裙座;

二、介質溫度等于或高于自燃點的單個容積等于或大于5m^3的可燃液體設備承重鋼框架、支架、裙座;

三、加熱爐的鋼支架;

四、在爆炸危險區范圍內的主管道的鋼管架。

第4.5.2條 承重鋼框架、支架、裙座、管架覆蓋耐火層的部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備承重鋼框架:單層框架4.5m以下的梁、柱,多層框架10m以下的梁、柱;

二、設備承重鋼支架或加熱爐鋼支架:全部梁、柱;

三、鋼裙座外側未保溫部分及直徑大于l.2m的裙座內側;

四、鋼管架:4.5m以下的柱,當最下層橫梁高度超過4.5m時,可覆蓋至該橫梁以下300mm處,但不宜低于4.5m,上部沒有空氣冷卻器的管架的斜撐亦應覆蓋耐火層。

第4.5.3條 耐火層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h。

第六節 其他要求

第4.6.1條 甲、乙類設備或有爆炸危險性的粉塵、可燃纖維的封閉式廠房的采暖、通風和空洞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設計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第4.6.2條 散發爆炸危險性粉塵或可燃纖維的場所,其火災危險性類別和爆炸危險區范圍的劃分,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4.6.3條 散發爆炸危險性粉塵或可燃纖維的場所,應采取防止粉塵和纖維擴散和飛揚的措施。

第4.6.4條 散發比空氣重的甲類氣體、有爆炸危險性粉塵或可燃纖維的廠房,應采用不發生火花的地面;有爆炸危險性粉塵或可燃纖維的廠房內表面應平整、光滑。

第4.6.5條 有可燃液體設備的多層建筑物,應采取防止可燃液體滲漏至下層的措施。

第4.6.6條 生產或儲存不穩定的烯烴、二烯烴等物質時,應采取防止生成過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

第4.6.7條 甲、乙,類設備和管道,應有惰性氣體置換設施。

第4.6.8條 可燃氣體壓縮機的吸入管道,應有防止產生負壓的措施。

第4.6.9條 在爆炸危險區范圍內的轉動設備若必須使用皮帶傳動,應采用防靜電皮帶。

第4.6.10條 當可燃液體容器內可能存在空氣時,其入口管應從容器下部接入;若必須從上部接入,應延伸至距容器底200mm處。

第4.6.11條 在使用或產生甲類氣體或甲、乙A類液體的裝置內,宜按區域控制和重點控制相結合的原則,設置可燃氣體報警器探頭。

第4.6.12條 燒燃料氣的加熱爐應設長明燈并宜設置火焰監測器。

第4.6.13條 凡有隔熱襯里的設備(加熱爐除外),其外壁應涂刷超溫顯示劑或設置測溫點。

第4.6.14條 在可能散發比空氣重的甲類氣體裝置內的電纜,宜架空敷設,并應采用阻燃型。

第4.6.15條 裝置內的電纜溝,應有防止可燃氣體積聚或含有可燃液體的污水進入溝內的措施。電纜溝通入變配電室、控制室的墻洞處,應填實、密封。

第4.6.16條 可燃氣體的電除塵、電除霧等電濾器系統,應有防止產生負壓和控制含氧量超過規定指標的設施。

第4.6.17條 正壓通風設施的取風口,宜位于甲、乙,類設備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并應高出地面9m以上或爆炸危險區1.5m以上,兩者中取較大值。

第五章 儲運設施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5.1.1條 液化烴、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助燃氣體的儲罐的基礎、防火堤、隔堤、液化烴及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助燃氣體的碼頭及管架、管墩等,均應采用非燃燒材料。

第5.1.2條 液化烴、可燃液體的儲罐的隔熱層,宜采用非燃燒材料。當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時,其氧指數不應小于30。

第5.I.3條 在可燃氣體、助燃氣體、液化烴和可燃液體的罐組內,不應布置與其無關的管道。

第5.1.4條 在可能泄漏液化烴的場所內,宜設可燃氣體報警器探頭。

第二節 可燃液體的地上儲罐

第5.2.1條 儲罐應采用鋼罐。

第5.2.2條 儲存甲B、乙A類的液體,宜選用浮頂或浮艙式內浮頂罐(以下簡稱內浮頂罐),不應選用淺盤式內浮頂罐。

儲存沸點低于45℃的甲B類液體,應選用壓力儲罐。

第5.2.3條 甲B類液體固定頂罐或壓力儲罐除有保溫層的原油罐外,應設防日曬的固定式冷卻水噴淋系統或其他設施。

第5.2.4條 儲罐應成組布置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同一罐組內,宜布置火災危險性類別相同或相近的儲罐;

二、沸溢性液體的儲罐,不應與非沸溢性液體儲罐同組布置;

三、液化烴的儲罐,不應與可燃液體儲罐同組布置。

第5.2.5條 罐組的總容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固定頂罐組的總容積,不應大于120000m3;

二、浮頂、內浮頂罐組的總容積,不應大于200000m3。

第5.2.6條 罐組內的儲罐個數,不應多于12個;但單罐的容積均小于1000m的3次方的儲罐以及丙B類液體儲罐的個數不受此限。

第5.2.7條 罐組內相鄰可燃液體地上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5.2.7的規定。

罐組內相鄰可燃液體地上儲罐的防火間距 表5.2.7

?

固定頂罐

浮頂罐、內浮頂罐

臥罐

≤10000m3

>1000m3

甲B、乙類

0.6D(固定式消防冷卻)

0.6D,但不

0.4D,但不

0.8m

0.75D(移動式消防冷卻)

宜大于20m

宜大于80m

丙A類

0.4D,但不宜大于15m

丙B類

2m

5m

注:1.表中D為相鄰較大罐的直徑。

2.儲存不同類別液體的或不同型式的相鄰儲罐的防火間距,應用本表規定的較大值。

3.高架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0.6m。

4.現有淺盤式內浮頂罐的防火間距同固定頂罐。

第5.2.8條 罐組內的儲罐,不應超過兩排;但單罐容積小于或等于1000m3丙B類的儲罐,不應超過4排,其中潤滑油罐的單罐容積的排數不限。

第5.2.9條 兩排立式儲罐的間距,應符合表5.2.7的規定,且不應小于5m;兩排臥式儲罐的間距,不應小于3m。

第5.2.10條 罐組應設防火堤,但位于丘陵地區的罐組,可利用地形設事故存液池,而不設防火堤。

第5.2.11條 防火堤內的有效容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固定頂罐。不應小于罐組內1個最大儲罐的容積;

二、浮頂罐、內浮頂罐,不應小于罐組內1個最大儲罐容積的一半;

三、當固定頂罐與浮頂罐或內浮頂罐同組布置時,應取上述一、二款規定的較大值。

第5.2.12條 立式儲罐至防火堤內堤腳線的距離,不應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臥式儲罐至防火堤內堤腳線的距離,不應小于3m。

第5.2.13條 相鄰罐組防火堤的外堤腳線之間,應留有寬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設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組與相鄰罐組儲罐間的距離,不應小于25m,且其間應留有寬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第5.2.14條 設有防火堤的罐組內,應按下列要求設置隔堤:

一、單罐容積小于或等于5000m3時,隔堤所分隔的儲罐容積之和不應大于20000m的3次方;

二、單罐容積大于5000m3至小于20000m3時,可每4個一隔;

三、單罐容積20000m3至50000m3時,可每2個一隔;

四、單罐容積大于50000m3時,應每1個一隔;

五、隔堤所分隔的沸溢性液體儲罐,不應超過兩個。

第5.2.15條 多品種的液體罐組內,應按下列要求設置隔堤:

一、甲B,乙A類液體與其他類可燃液體儲罐之間;

二、水溶性與非水溶性可燃液體儲罐之間;

三、相互接觸能引起化學反應的可燃液體儲罐之間;

四、助燃劑、強氧化劑及具有腐蝕性液體儲罐與可燃液體儲罐之間。

第5.2.16條 防火堤及隔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防火堤及隔堤應能承受所容納液體的靜壓,且不應滲漏;

二、立式儲罐防火堤的高度,應為計算高度加0.2m,且不宜低于lm;臥式儲罐防火堤的高度,不應低于0.5m;

三、隔堤頂應比防火堤頂低0.2m至0.3m;

四、管道穿堤處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嚴密封閉;

五、在防火堤內雨水溝穿堤處,應設防止可燃液體流出堤外的措施;

六、應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設置兩個以上人行臺階或坡道,隔堤均應設置人行臺階。

第5.2.17條 事故存液池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組四周,應設導液溝,使溢漏液體能順利地流出罐組并自流入存液池 內;

二、事故存液池距儲罐不應小于30m;

三、事故存液池和導液溝距明火地點不應小于30m;

四、事故存液池應有排水措施;

五、事故存液池的容積,應符合本規范第5.2.11條的規定。

第5.2.18條 甲B、乙類液體的固定頂罐,應設阻火器和呼吸閥。

第5.2.19條 固定頂罐頂板與包邊角鋼之間的連接,應采用弱頂結構。

第5.2.20條 儲存溫度高于100C的丙8類液體儲罐,應設專用掃線罐。

第5.2.21條 設有蒸汽加熱器的儲罐,應采取防止液體超溫的措施。

第5.2.22條 可燃液體的儲罐,應設液位計和高位報警器,必要時可設自動聯鎖切斷進液裝置。

第5.2.23條 儲罐的進料管,應從罐體下部接入;若必須從上部接入,應延伸至距罐底200mm處。

第5.2.24條 儲罐在使用過程中,基礎有可能繼續下沉時,其進出口管道應采用金屬軟管連接或其他柔性連接。

第三節 液化烴、可燃氣體、助燃氣體的地上儲罐

第5.3.1條 液化烴儲罐、可燃氣體儲罐和助燃氣體儲罐,應分別成組布置。

第5.3.2條 液化烴儲罐成組布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組內儲罐不應超過兩排,若罐組周圍無環形消防車道時,應單排布置;

二、每組儲罐總容積不限,但個數不應多于12個;

三、儲罐總容積大于6000m3時,應設隔堤。隔堤內各儲罐總容積之和不宜大于6000m3。

單罐容積等于或大于5000m3時,應每1個一隔。

第5.3.3條 液化烴、可燃氣體、助燃氣體的罐組內,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5.3.3的規定。

液化烴、可燃氣體、助燃氣體的罐組內儲罐的防火間距 表5.3.3

?

球罐

臥罐

水槽式罐

液化烴

有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

0.5D

1.0D但不宜大于1.5m

無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

1.0D

可燃氣體 助燃氣體

0.5D

0.65D但不宜大于1.5m

0.5D

注:1.D為相鄰較大儲罐的直徑。

2.不同型式儲罐之間的防火距離,應采用較大值。

3.液氨、液氧儲罐的防火間距同液化烴儲罐。

第5.3.4條 兩排臥罐的間距,不應小于3m。

第5.3.5條 相鄰液化烴罐組儲罐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6m。

第5.3.6條 液化烴壓力儲罐宜設不高于0.6m的防火堤,防火堤距儲罐不應小于3m,堤內應采用現澆混凝土地面,并宜坡向四周。防火堤內的隔堤不宜高于0.3m。

第5.3.7條 低溫的液氨儲罐、液化烴儲罐應設防火堤,堤內有效容積應為一個最大儲罐容積的60%。

第5.3.8條 液化烴、液氨等儲罐的儲存系數不應大于0.9。

第5.3.9條 液化烴儲罐的承重鋼支柱應覆蓋耐火層,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h。

第5.3.10條 液氨的儲罐,應設液位計、壓力表和安全閥;低溫液氨儲罐尚應設溫度指示儀。

第5.3.ll條 液化烴的儲罐,應設液位計、溫度汁、壓力表安全閥;以及高液位報警裝置或高液位自動聯鎖切斷進料裝置。

第5.3.12條 可燃氣體、助燃氣體的水槽式儲罐,應設上、下限位報警裝置,并宜設進出管道自動聯鎖切斷裝置。

第5.3.13條 液化烴儲罐的安全閥出口管,應接至火炬系統。確有困難時,可就地放空,但其排氣管口應高出相鄰最高儲罐罐頂平臺3m以上。

第5.3.14條 液化石油氣的儲罐,宜采用有防凍措施的二次脫水系統。

第5.3.15條 液化石油氣蒸發器的氣相部分,應設壓力表和安全閥。

第5.3.16條 液化烴儲罐的開口接管法蘭的墊片和閥門壓蓋的密封填料,應采用非燃燒材料。

第四節 可燃液體、液化烴的裝卸設施

第5.4.1條 可燃液體的鐵路裝卸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裝卸棧臺兩端和沿棧臺每隔60m左右,應設安全梯;

二、甲B、乙、丙A類的液體,嚴禁采用溝槽卸車系統;

三、頂部敞口裝車的甲B、乙、丙A類的液體,應采用液下裝車鶴管;

四、裝卸泵房至罐車裝卸線的距離,不應小于8m;

五、在距裝車棧臺邊緣10m以外的可燃液體輸入管道上,應設便于操作的緊急切斷閥;

六、丙B類液體裝卸棧臺宜單獨設置;

七、零位罐至罐車裝卸線不應小于6m。

第5.4.2條 洗罐站的防火設計,可按同類可燃液體裝卸設施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5.4.3條 可燃液體的汽車裝卸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裝卸站的進、出口,宜分開設置;當進、出口合用時,站內應設回車場;

二、裝卸車場應采用現澆混凝土地面;

三、裝卸車鶴位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4m:裝卸車鶴位與緩沖罐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5m;

四、甲B、乙A類液體裝卸車鶴位與泵的距離,不應小于8m;

五、站內無緩沖罐時,在距裝卸車鶴位10m以外的裝卸管道上,應設便于操作的緊急切斷閥;

六、甲B、乙A類液體的裝卸車,應采用液下裝卸車鶴管。

第5.4.4條 液化烴鐵路和汽車的裝卸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液化烴的鐵路裝卸棧臺,宜單獨設置;

二、液化烴嚴禁就地排放;

三、液化烴汽車裝卸車鶴位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4m;

四、液化烴的汽車裝卸車場,應采用現澆混凝土地面;

五、液化烴的鐵路裝卸設施,尚應符合本規范第5.4.1條第一、五款的規定。

第5.4.5條 可燃液體碼頭、液化烴碼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碼頭相鄰泊位的船舶間的最小距離,應根據設計船型按表5.4.5的規定執行;

頭相鄰泊位的船舶間的最小距離(m) 表5.4.5

船長〔L〕

279~236

235~183

182~151

150~110

<110

最小距離

55

50

40

35

25

二、液化烴碼頭宜單獨設置,當不同時作業時,可與其他小宗甲B類液體共用一個碼頭;

三、可燃液體和液化烴的碼頭與其他碼頭或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距離,應按現行的《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邊處的裝卸船管道上,應設便于操作的緊急切斷閥;

五、液體烴的裝卸管道,應采用裝油臂或金屬軟管,并應采取安全放空措施。

第五節 灌裝站

第5.5.1條 液化石油氣的灌裝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液化石油氣的灌瓶間和儲瓶庫,宜為敞開式或半敞開式建筑物,半敞開式建筑物下部應設通風設施;

二、液化石油氣的殘液,應密閉回收,嚴禁就地排放;

三、灌裝站應設非燃燒材料高度不低于2.5m的實體圍墻,廠區內灌裝站的圍墻下部應設設通風口;

四、灌瓶間和儲瓶庫的地面,應采用不發生火花的表層;

五、液化石油氣緩沖罐與灌瓶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0m;

六、灌瓶間與儲瓶庫的室內陸面,應比室外地坪高0.6m以上。

第5.5.2條 氫氣灌瓶間的頂部,應采取通風措施。

第5.5.3條 液氨和液氯等的灌裝間,宜為敞開式建筑物。

第5.5.4條 實瓶(桶)庫與罐裝間可設在同一建筑物內,但宜用實體墻隔開,并各設出入口。

第5.5.5條 液化石油氣、液氨或液氯等的實瓶,不應露天堆放。

第六節 火炬系統

第5.6.1條 液體、低熱值可燃氣體、空氣、惰性氣、酸性氣及其他腐蝕性氣體,不得排入火炬系統。

第5.6.2條 可燃氣體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應設置分液和阻火等設備。

第5.6.3條 可燃氣體放空管道內的凝結液,應密閉回收,不得隨地排放。

第5.6.4條 火炬應設可靠的點火系統。

第七節 泵和壓縮機

第5.7.1條 可燃氣體壓縮機的布置及其廠房的設計,應按本規范第4.2.24條規定執行。

第5.7.2條 可燃液體泵的布置及其泵房的設計,應按本規范第4.2.25條的有關規定執行。當液化烴泵不多于2臺時,可與可燃液體泵同房間布置。

第5.7.3條 可燃氣體壓縮機房、液化烴泵房或可燃液體泵房安全疏散門的設置,應按本規范第4.2.31條的規定執行。

第5.7.4條 甲、乙,類液體泵房、可燃氣體壓縮機房與變配電室或控制室相鄰布置時,變配電室或控制室的門、窗,應位于爆炸危險區范圍之外。

第5.7.5條 在電動往復泵、齒輪泵或螺桿泵的出口管道上,應設安全閥;安全閥的放主管,應接至泵的入口管道上,并宜設事故停車聯鎖裝置。

第5.7,6條 在可燃氣體往復式壓縮機的各段出口上,應設安全閥,安全閥的放空管,應接至壓縮機一段入口管道上。

第八節 全廠性工藝及熱力管道

第5.8.1條 全廠性工藝及熱力管道,宜地上敷設。

第5.8.2條 在跨越鐵路或道路的工藝管道上,不應設閥門、波紋管或套筒補償器,并不得采用法蘭或螺紋連接。

第5.8.3條 多層管架的管道布置,應按本規范第4.3.5條規定執行。

第5.8.4條 工藝管道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閥門、設備開口連接,除要求法蘭或螺紋連接外,應焊接連接;

二、輸送高粘、易凝介質的管道,必要時可采用法蘭連接。

第5.8.5條 在無隔熱層、不排空的地上甲、乙類液體管道的每對切斷閥之間,應采取泄壓措施。

第5.8.6條 罐組之間的管道布置,不應妨礙消防車的通行。

第九節 廠內倉庫

第5.9.1條 甲、乙、丙類的物品庫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甲類物品的儲量,不應超過30t,當儲量小于3t時,可與乙、丙類物品庫房共用一棟建筑物,但應用實體墻與乙、丙類隔開,并各設出入口;

二、乙、丙類物品的儲量,不宜超過500t;

三、物品應按其化學物理特性分類儲存,當物料性質不允許同庫儲存時,應用實體墻隔開,并各設出入口;

四、庫房應通風良好;

五、庫房的地面,應采用不發生火花的表層,并應有防水層。

第5.9.2條 合成纖維、合成橡膠、合成樹脂、塑料及尿素等產品的庫房,其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時,單間面積不限。

第5.9.3條 合成纖維、合成橡膠、合成樹脂及塑料等包裝產品的高架倉庫,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倉庫的耐火等級,不宜低于二級;

二、貨架應采用非燃燒材料;

三、宜設火災報警器和固定式水噴淋(霧)滅火系統。

第5.9.4條 在空氣中能形成粉塵、纖維爆炸性混合物的物料庫房,應通風良好,并宜設火災報警和滅火系統。

第5.9.5條 袋裝硝酸鐐庫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庫房內嚴禁存放其他物品。

第5.9.6條 甲、乙類液體的輕便容器(如瓶、桶)存放在室外時,應設防曬棚或水噴淋。

第5.9.7條 二硫化碳的存放,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庫房溫度宜保持在5-20℃之間;

二、空桶與實桶均不得露天堆放;

三、實桶應單層立放;

四、桶裝庫房下部應通風良好;

五、當庫房采暖介質的設計溫度高于100℃時,應對采暖管道、暖氣;

六、二硫化碳的儲罐,不應露天布置,罐內應有水封,并應防凍。

第六章 含可燃液體的生產污水管道、污水處理場與循環水場

第一節 含可燃液體的生產污水管道

第6.1.1條 含可燃液體的污水及被可燃液體嚴重污染的雨水,應排入生產污水管道。但可燃氣體的凝結液和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生產污水管道:

一、與排水點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溫度超過40℃的水;

二、混合時產生化學反應能引起火災或爆炸的污水。

第6.1.2條 生產污水管道應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mm的暗溝。設施內部若必須采用明溝排水時,應設水封將明溝隔為數段,每段長度不宜超過20m。

第6.1.3條 全廠性生產污水管道,不得穿越工藝裝置、罐組和其他設施或居住區。

第6.1.4條 生產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應設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一、工藝裝置內的塔、爐、泵、冷換設備等區圍堰的排水出口;

二、工藝裝置、罐組或其他設施及建筑物、構筑物、管溝等的排水出口;

三、全廠性的支干管與干管交匯處的支干管上;

四、全廠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長度超過300m時,應用水封井隔開。

第6.1.5條 重力流循環回水管道在工藝裝置總出口處,應設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第6.1.6條 一幢建筑物用防火墻分隔成多個房間時,每個房間的生產污水管道,應有獨立的排出口并設水封。

第6.1.7條 罐組內的生產污水管道應有獨立的排出口,并在防火堤外設置水封。

第6.1.8條 甲、乙類工藝裝置內生產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宜設排氣管:

一、干管的水封井及最高處的檢查井;

二、出裝置處的水封井。

第6.I.9條 排氣管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管徑不宜小于100mm:

二、排氣管的出口,應高出地面2.5m以上,并應高出距排氣管3m范圍內的操作平臺、空氣冷卻器2.5m以上;

三、距明火、散發火花地點15m半徑范圍內,不應設排氣管。

第6.1.10條 甲、乙類工藝裝置內,生產污水管道的下水井井蓋與蓋座接縫處,應密封,且井蓋不得有孔洞。

第6.1.11條 工藝裝置內生產污水系統的可燃液體分離池,必須設非燃燒材料的蓋板。

第二節 污水處理場與循環水場

第6.2.1條 隔油池的保護高度,不應小于400mm。

隔油池應設非燃燒材料的蓋板,并應設蒸汽滅火設施。

第6.2.2條 隔油池的進出水管道,應設水封。距隔油池池壁5m以內的水封井、檢查井的井蓋與蓋座接縫處,應密封,且井蓋不得有孔洞。

第6.2.3條 污水處理場內的設備、建筑物、構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6.2.3的規定。

污水處理場內的設備、建筑物、構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間距(m)

表6.2.3

?

隔油池

集中布置的水泵房

污油罐

焚燒爐

變配電室、化驗室、辦公室等

集中布置的水泵房

15

15

污油罐

15

15

15

焚燒爐

20

15

變配電室、化驗室、辦公室等

15

15

污油泵房

15

注:可燃液體較多的其他水池的防火距離與隔油池相同。

第6.2.4條 循環水場冷卻塔的填料、收水器,當采用聚氯乙烯、玻璃鋼等材質時,應采用阻燃型,其氧指數不應小于30。

第七章 消防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7.1.1條 石油化工企業應設置勻生產、儲存、運輸的韌料相適應的消防設施,供專職消防人員和崗位操作人員使用。

第二節 消防站

第7.2.1條 石油化工企業應設消防站。消防站的規模,應根據工廠的規模、火災危險性、固定消防設施的設置情況,以及鄰近單位消防協作條件等因素確定。

第7.2.2條 消防站的服務范圍,應按行車路程計,行車路程不宜大于2.5km;并且接到火警后消防車到達火場的時間不宜超過5min。

對丁、戊類的局部場所,消防站的服務范圍可加大到4km。

第7.2.3條 消防站的位置,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應便于消防車迅速通往工藝裝置區和罐區;

二、宜避開工廠主要人流道路;

三、宜遠離噪聲場所;

四、宜位于生產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第7.2.4條 消防站車輛的配置數量,應根據滅火系統設置情況滿足撲救最大火災的要求。

第7.2.5條 消防站宜至少配置1臺大型干粉車或干粉泡沫聯用車。

第7.2.6條 消防站必須設置接受火災報警的設施和通訊系統。

第7.2.7條 一、二級消防站內儲存泡沫液量較多時,宜設置向消防車快速灌裝泡沫液的設施。

第7.2.8條 消防總站應由車庫、通訊室、辦公室、值勤宿舍、藥劑庫、器材庫、蓄電池室、干燥室(寒冷或多雨地區)、培訓學習室及訓練場、訓練塔,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設施等組成。消防分站的組成,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7.2.9條 消防車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車庫室內溫度不宜低于12℃。一、二級消防站的車庫宜設機械排風設施。

第7.2.10條 車庫、值勤宿舍必須設置警鈴,并應在車庫前場地一側安裝車輛出動的警燈和警鈴。通訊室、車庫、值勤宿舍以及通往車庫走道等處應設事故照明。

第7.2.11條 車庫大門應面向道路,距道路邊不應小于15m。車庫前場地應采用混凝土或瀝青地面,并應有不小于2%的坡度坡向道路。

第三節 消防給水系統

(1)消防水源

第7.3.1條 在消防用水由工廠水源直接供給時,工廠給水管網的進水管不應少于兩條。當其中一條發生事故時,另一條應能通過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產、生活用水的總量。

在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供給時,工廠給水管網的進水管,應能通過消防水池的補充水和100%的生產、生活用水的總量。

第7.3.2條 石油化工企業宜建消防水池,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池的容量,應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消防用水總量的要求。當發生火災能保證向水池連續補水時,其容量可減去火災延續時間內的補充水量;

二、水池的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時,可不分隔,大于1000m3時,應分隔成兩個,并設帶閥門的連通管;

三、水池的補水時間,不宜超過48h:

四、當消防水池與全廠性生活或生產安全水池合建時,應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

五、寒冷地區應設防凍措施。

(Ⅱ)消防用水量

第7.3.3條 廠區和居住區的消防用水量,應按同一時間內的火災處數和相應處的一次滅火用水量確定。

第7.3.4條 廠區和居住區同一時間內的火災處數,應按表7.3.4確定。

廠區和居住區同一時間內的火災處數 表7.3.4

廠區占地面積

(m2)

廠居住區人數

(人)

同一時間內火災處數

≤100000

≤15000

1處:廠區消防用水量最大處

>15000

2處:一處為廠區消防用水量最大處,另一處為居住區

>1000000

60

2處:一處為廠區消防用水量最大處,另一處為居住區、廠區輔助生產設施兩處中的消防用水量的較大處

第7.3.5條 聯合企業內的各分廠、罐區、居住區等,如有各自獨立的消防給水系統,其消防用水量應分別進行計算。

第7.3.6條 一次滅火的用水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居住區及建筑物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計算,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工藝裝置的消防用水量,應根據其規模、火災危險性類別及固定消防設施的設置情況等綜合考慮確定。亦可按表7.3.6選定?;馂难永m供水時間不宜小于3h。

工藝裝置的消防用水量 表7.3.6

?

中型

大型

石油化工

100~200

200~300

煉油

100~150

150~200

合成氨及氮加工

60~80

80~100

注:化纖廠房的消防用水量,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三、輔助生產設施的消防用水量,可按30L/s計算,火災延續供水時間,不宜小于2h。

第7.3.7條 可燃液體罐組的消防用水量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按火災時消防用水量最大的罐組計算,其水量應為配置泡沫用水及著火罐和鄰近罐的冷卻用水量之和;

二、當鄰近立式罐超過3個時,冷卻水量可按3個罐的用水量計算,當著火罐為浮頂或浮艙式內浮頂罐(浮蓋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儲罐除外)時,其鄰近罐可不考慮冷卻;

三、當著火罐為立式罐時,鄰近罐為1.5倍著水罐直徑范圍內的地上罐;當著火罐為臥式罐時,鄰近罐為著火罐直徑和長度之和的一半范圍內的地上罐。

第7.3.8條 可燃液體地上立式罐消防冷卻水的供水范圍和供水強度,不應小于表7.3.8的規定。

第7.3.9第 可燃液體地上臥式罐宜采用移動式水槍冷卻。冷卻面積應按投影面積計算。供水強度:著火罐不應小于6L/min,m2,鄰近罐不應小于3L/min.m2。

第7.3.10條 可燃液體儲罐消防冷卻用水的延續時間:直徑大于20m的固定頂罐和浮蓋用易熔材料制作的浮艙式內浮頂罐,應為6h;其他儲罐可為4h。

(Ⅲ)消防給水管道及消火栓

第7.3.ll條 工藝裝置區或罐區,在技術經濟合理的前提下,宜設獨立的高壓消防給水系統,其壓力宜為0.7-1.2MPa。其他場所宜設與生產或生活合用的低壓消防給水系統,其壓力應確保滅火時最不利點消火栓的水壓,不低于0.15MPa(自地面算起)。低壓消防給水系統不應與循環冷卻水系統合并。

第7.3.12條 消防給水管道應環狀布置,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環狀管道的進水管,不應少于兩條;

二、環狀管道應用閥門分成若干獨立管段,每段消火栓的數量不宜超過5個;

三、當某個環段發生事故時,獨立的消防給水管道的其余環段,應能通過100%的消防用水量;與生產、生活合用的消防給水管道,應能通過100 %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產、生活用水的總量;

四、生產、生活用水量應按70%最大小時用水的秒流量計算;消防用水量應按最大秒流量計算。

第7.3.13條 地下獨立的消防給水管道,應埋設在冰凍線以下,距冰凍線不應小于150mm。

第7.3.14條 工藝裝置區或罐區的消防給水干管的管徑,應經計算確定,但不宜小于200mm。

獨立的消防給水管道的流速,不宜大于5m/s。

第7.3.15條 消火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宜選用地上式消火栓;

二、消火栓應沿道路敷設;

三、消火栓距路面邊不宜大于5m;距建筑物外墻不宜小于5m;

四、地上式消火栓距城市型道路路面邊不得小于0.5m;距公路型雙車道路肩邊不得小于 0.5m,距單車道中心線不得小于3m;

五、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徑出水口,應面向道路;

六、地下式消火栓應有明顯標志。

第7.3.16條 消火栓的數量及位置,應按其保護半徑及被保護對象的消防用水量等綜合計算確定,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消火栓的保護半徑,不應超過120m;

二、高壓消防給水管道上的消火栓的出水量,應根據管道內的水壓及消火栓出口要求的水壓經計算確定,低壓消防給水管道上公稱直徑為100mm、150mm消火栓的出水量,可分別取151./s、30I、/s;

三、工藝裝置區、罐區,宜設公稱直徑150mm的消火栓。

第7.3.17條 工藝裝置區的消火栓應在工藝裝置四周設置,消火栓的間距不宜超過60m。當裝置寬度超過120m時,宜在裝置內的道路路邊增設消火栓。

可燃液體罐區、液化烴罐區距罐壁15m以內的消火栓,不應計算在該儲罐可使用的數量之內。

第7.3.18條 與生產或生活合用的消防給水管道上設置的消火栓,應設切斷閥。當檢修消火栓允許停水時,可不設。

第7.3.19條 建筑物內消防給水管道及消火栓的設置,應根據建筑物的火災危險性、物料的性質、建筑體積及其他消防設施等的設置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Ⅳ)箱式消火栓、消防水炮、水噴淋和水噴霧

第7.3.20條 工藝裝置內甲類氣體壓縮機、加熱爐等需要重點保護的設備附近,宜設箱式消火栓,其保護半徑宜為30m。

第7.3.21條 甲、乙類工藝裝置內,高于15m的框架平臺、塔區聯合平臺,無消防水泡保護時,宜沿梯子敷設消防給水豎管。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各層需要設置帶閥門的管牙接口;

二、平臺面積小于或等于50m平方時,管徑不宜小于80mm;大于50m2,管徑不宜小于100mm;

三、框架平臺、塔區聯合平臺長度大于25m時,宜在另一側梯子處增設消防給水豎管。

第7.3.22條 工藝裝置內距地面高度為20m至40m的甲類設備,宜在設備的兩側設置消防水炮,其與被保護的設備之間不得有影響水流噴射的障礙物。

第7.3.23條 工藝裝置內距地面40m以上,受熱后可能產生爆炸的設備,當機動消防設備不能對其進行保護時,可設置固定式、半固定式的水噴霧或水噴淋冷卻系統。噴淋強度不宜小于8L/min·m2,冷卻面積應按設備的表面積計算。

第7.3.24條 對在寒冷地區設置的箱式消火栓、消防水炮、水噴淋或水噴霧等固定式消防設備,應采取防凍措施。

(Ⅴ)消防水泵房

第7.3.25條 消防水泵房宜與生活或生產的水泵房合建,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第7.3.26條 消防水泵應采用自灌式引水系統。當消防水池處于低液位不能保證自灌引水時,宜設輔助引水系統。

第7.3.27條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臺消防水泵宜有獨立的吸水管;兩臺以上成組布置時,其吸水管不應少于兩條,當其中一條檢修時,其余吸水管應能確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量;

二、成組布置的水泵,至少應有兩條出水管與環狀消防水管道連接,兩連接點間應設閥門。當一條出水管檢修時,其余出水管應能輸送全部消防用水量;

三、泵的出水管道應設防止超壓的安全設施;

四、出水管道上,直徑大于300mm的閥門,宜采用電動閥門、液動閥門或氣動閥門。閥門的啟閉應有明顯標志。

第7.3.28條 消防水泵應設備用泵。備用泵的能力不得小于最大一臺泵的能力。

第7.3.29條 消防水泵宜在接到報警后2min以內投入運行。

第7.3.30條 消防水泵房應設雙動力源;當采用內燃機作為備用動力源時,內燃機的油料儲備量應能滿足機組連續運轉6h的要求。

第四節 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

第7.4.1條 可燃液體火災宜采用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

第7.4.2條 廠區內的罐區及工藝裝置內火災危險性大的局部場所,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第7.4.3條 遠離廠區的獨立罐區,當地形復雜或單罐容積大,使用消防車撲救有困難時,宜采用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第7.4.4條 撲救可燃液體泄漏火災,油池火災,容積不大于200m3、罐壁高度小于7m的立式儲罐或臥式儲罐的火災宜采用移動式泡沫滅火系統。移動式泡沫滅火系統亦可用于罐區的固定式、半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的輔助滅火系統。

第7.4.5條 泡沫滅火系統的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節 干粉滅火系統

第7.5.1條 撲救可燃氣體、可燃液體和電器設備及烷基金屬化合物等的火災,宜選用鈉粉。當干粉與氟蛋白泡沫滅火系統聯用時,應選用硅化鈉鹽干粉。

第7.5.2條 下列火災場所宜采用干粉滅火系統:

一、封閉空間宜采用固定式干粉滅火系統,并應確保30s內噴射的于粉量達到設計干粉濃度;

二、局部危險性較大的場所宜采用半固定式干粉滅火系統;

三、撲救液化烴罐區和工藝裝置內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的泄漏火災,宜采用干粉車。

第六節 蒸氣滅火系統

第7.6.1條 工藝裝置宜設固定式或半固定式蒸汽滅火系統。但在使用蒸汽可能造成事故的部位不得采用蒸汽滅火。

第7.6.2條 滅火蒸汽管應從主管上方引出,蒸汽壓力不宜大于1MPa。

第7.6.3條 半固定式滅火蒸汽快速接頭(簡稱半固定式接頭)的公稱直徑應為20mm:與其連接的耐熱膠管長度宜為15-20m。

第7. 6. 4條 滅火蒸汽管道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加熱爐的爐膛及輸送腐蝕性介質或帶堵頭的回彎頭箱內,應設固定式滅火蒸汽篩孔管(簡稱固定式篩孔管)。每條篩孔管的蒸汽管道,應從"蒸汽分配管"引出。"蒸汽分配管"距加熱爐,不宜小于7.5m,并至少應預留兩個半固定式接頭;

二、室內空間小于500m3的封閉式甲、乙、丙類泵房或甲類氣體壓縮機房內,應沿一側墻壁高出地面150-200mm處,設固定式篩孔管,并沿另一側墻壁適當設置半固定式接頭,在其他甲、乙、丙類泵房或可燃氣體壓縮機房內,應設半固定式接頭;

三、在甲、乙、丙類設備區附近,宜設半固定式接頭,在操作溫度等于或高于自燃點的氣體或液體設備附近,應設半固定式接頭;

四、在甲、乙、丙類設備的多層框架或塔類聯合平臺的每層或隔一層,宜設半固定式接頭;

五、當工藝裝置在管道下設置軟管站時,布置在管道下或管道兩側的甲、乙、丙類設備附近,可不另設半固定式接頭;

六、固定式篩孔管或半固定式接頭的閥門,應安裝在明顯、安全和開啟方便的地點。

第7.6.5條 固定式篩孔管滅火系統的蒸汽供給強度,宜符合下列規定:

一、封閉式廠房或加熱爐爐膛為0.003kg/s·m3:

二、加熱爐管回彎頭箱為0.0015kg/s·m3。

第七節 滅火器設置

第7.7.1條 生產區內宜設置干粉型或泡沫型滅火器,但儀表控制室、計算機室化驗室等宜設置鹵代烷型或二氧化碳型滅火器。

第7.7.2條 生產區內設置的單個滅火器的規格,宜按表7.7.2選用。

單個滅火器的規格 表7.7.2

滅火器類型

干粉型

(碳酸氫鈉)

鹵代烷型

(1211)

泡沫型

(化學泡沫)

二氧化碳

手提式

推車式

手提式

手提式

推車式

手提式

手提式

滅火劑充裝量

容量(L)

9

65

重量(kg)

8

35 50

4 6

7

第7. 7. 3條 工藝裝置內手提式干粉型滅火器的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甲類裝置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不宜超過9m,乙、丙類裝置不宜超過12m:

二、每一配置點的滅火器數量不應少于2個,多層框架應分層配置;

三、危險的重要場所,宜增設推車式滅火器。

第7.7.4條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的鐵路裝卸棧臺,應沿棧臺每12m處上下分別設置一個手提式干粉型滅火器。

第7.7.5條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的地上罐組,宜按防火堤內面積每400m平方配置一個手提式滅火器,但每個儲罐配置的數量不宜超過3個。

第7.7.6條 滅火器的配置,除本章已有規定者外,其他有關要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滅火器配置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節 火災報警系統

第7.8.1條 石油化工企業必須設置火災報警系統。消防站內應設接受火災報警的設施。

第7.8.2條 電話報警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二級消防站,應設不少于兩處火災同時報警的錄音受警電話;

二、消防分站、工廠生產調度中心、消防水泵房,宜設受警監聽電話。

第7.8.3條 消防站與消防水泵房,應設直通電話。一、二級消防站,還宜設置無線電通訊設備。

第九節 液化烴罐區消防

第7.9.1條 液化烴罐區應設置消防冷卻水系統,并應配置移動式的干粉等滅火設施。

第7.9.2條 液化烴儲罐容積大于100m3時,應設置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系統和移動式消防冷卻供水系統。當儲罐容積小于或等于100m3或儲罐設有隔熱層時,可不設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系統。移動式消防冷卻供水系統應能滿足消防冷卻總用水量的要求。

第7.9.3條 液化烴罐區的消防冷卻總用水量,應按儲罐固定式消防冷卻用水量和移動式消防冷卻用水量之和計算。

若不設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系統,移動式消防冷卻供水系統的供水量,應能滿足消防冷卻總 用水量的要求。

第7.9.4條 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系統的用水量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著火罐冷卻水供給強度,不應小于gL/min·m2;

二、距著火罐1.5倍著火罐直徑范圍內的鄰近罐冷卻水供給強度,不應小于4.5L/minm2;

三、著火罐和鄰近罐的冷卻面積,應按其表面積計算。

第7.9.5條 移動式消防冷卻用水量,應按罐區內最大一個儲罐用水量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儲罐容積小于400m3時,不應小于30L/s,大于或等于400m3時,不應小于45L/s;

二、當罐區只有一個儲罐時,計算用水量可減半;

三、當設有可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循環水池時,移動式冷卻用水量可不計入消防冷卻總用水量中。

第7.9.6條 消防用水的延續時間,應按火災時儲罐安全放空所需的時間計算;當其安全放空時間超過6h時,按6h計算。

第7.9.7條 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系統可采用水噴霧、多孔管式水噴淋或多齒堰式淋水等型式;但當儲罐儲存的物料燃燒,在罐壁可能生成碳沉積時,應設水噴霧。

第7.9.8條 儲罐采用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系統時,儲罐的支撐點、閥門、液面計、安全閥等,均宜設輔助噴頭保護。

第7.9.9條 固定式消防冷卻水管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儲罐容積大于400m3時,供水豎管宜采用兩條,并對稱布置;

二、消防冷卻水系統的控制閥,宜設于距罐壁15m以外的地點;

三、控制閥至儲罐的管遣,應采用鍍鋅管,是否設置閥后過濾器,可根據冷卻水的介質及噴頭性能確定。

第7.9.10條 移動式消防冷卻水系統,可采用水槍或消防水炮。

當采用固定水炮時,水炮位置應滿足服務半徑和操作距離的要求。

第7.9.11條 消防循環水池距最近儲罐不宜小于30m,并應設防止漂浮物和油類等進入水池的措施。

第十節 裝卸油碼頭消防

第7.10.1條 油碼頭的消防設施,應能滿足撲救碼頭裝卸區的油品泄漏火災,或當設計中停泊的油船無消防設施時,撲救該船最大一個油艙火災的消防能力的要求。

油碼頭的消防設施,應按上述兩者中消防能力較大者設置。

第7.10.2條 撲救碼頭裝卸區油品泄漏火災的消防能力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停泊1000t及其以上船型的河港油碼頭或停泊3000t及其以上船型的海港油碼頭,應設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二、停泊5000t及其以上船型的河港油碼頭或停泊10000t及其以上船型的海港油碼頭,宜設置不少于兩個固定塔架式泡沫,水兩用炮,其保護半徑為40m,混合液的噴射速率不宜小于30L/S;

三、消防用水量:河港油碼頭不宜小于30L/s,海港油碼頭不宜小于45L/S。

消防供水延續時間,不應小于2h。

第7.10.3條 撲救油艙火災的消防能力,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油艙滅火的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不應小于6L/min·m2滅火面積,應按最大油艙的投影面積計算;

二、泡沫混合液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30min:

三、消防冷卻水供給強度,不應小于3.4L/min.m2,冷卻面積,應按不小于與著火油艙鄰近的3個油艙的投影面積計算;

四、冷卻水供給時間:當著火油艙面積小于或等于300m2時為4h,大于300m2時為6h。

第7.10.4條 當鄰近無消防艇提供協作時,停泊1000t及其以上船型的河港油碼頭或停泊3000t及其以上船型的海港油碼頭,宜配備消防兼拖輪的兩用船。

第八章 電氣

第一節 消防電源及配電

第8.1.1條 石油化工企業生產區消防水泵房用電設備的電源,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工業與民用供電系統設計規范》所規定的一級負荷供電要求。

第8.1.2條 消防水泵房及其配電室應設事故照明,事故照明可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其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20min。

第二節 防雷

第8.2.1條 工藝裝置內塔類、建筑物、構筑物的防雷分類及防雷措施,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雷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8.2.2條 工藝裝置內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當頂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時,可不設避雷針保護,但必須設防雷接地。

第8.2.3條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的鋼罐,必須設防雷接地,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避雷針(線)的保護范圍,應包括整個儲罐;

二、裝有阻火器的甲B、乙類可燃液體地上固定頂罐,當頂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時,可不設避雷針(線);

三、丙類液體儲罐,可不設避雷針(線),但必須設防感應雷接地;

四、浮頂罐可不設避雷針(線),但應將浮頂與罐體用兩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軟銅線作電氣連接;

五、壓力儲罐不設避雷針(線),但應作接地。

第8.2.4條 可燃液體儲罐的溫度、液位等測量裝置,應采用鎧裝電纜或鋼管配線,電纜外皮或配線鋼管與罐體應作電氣連接。

第8.2.5條 防雷接地裝置的電阻要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 靜電接地

第8.3.1條 對爆炸、火災危險場所內可能產生靜電危險的設備和管道,均應采取靜電接地措施。

第8.3.2條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可燃固體的管道在下列部位,應設靜電接地設施:

一、進出裝置或設施處;

二、爆炸危險場所的邊界;

三、管道泵及其過濾器、緩沖器等。

第8.3.3條 可燃液體、液化烴的裝卸棧臺和碼頭的管道、設備、建筑物、構筑物的金屬構件和鐵路鋼軌等(作陰極保護者除外),均應作電氣連接并接地。

第8.3.4條 汽車罐車、鐵路罐車和裝卸棧臺,應設靜電專用接地線。

第8.3.5條 每組專設的靜電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宜小于1000。

第8.3.6條 除第一類防雷系統的獨立避雷針裝置的接地體外,其他用途的接地體,均可用于靜電接地。

附錄一 名詞解釋

名詞

說明

石油化工企業

以石油、天然氣為原料的工廠如煉油廠、石油化工廠、石油化纖廠等或由上述工廠聯合組成的企業

廠區

由工藝裝置、儲運設施、公用設施及其他輔助生產設施和行政福利設施等組成的區域

生產區

工廠圍墻內,由工藝裝置、罐組、裝卸設施、灌裝站、泵房、倉庫、循環水場、污水處理場、火炬等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及使用、產生可燃物質的工藝裝置和設施組成的區域;或由罐組、灌裝站、污水處理 場等設施獨立形成的區域

液化烴,液化石油氣

液化烴指15℃時,蒸汽壓大于0.1MPa的烴類液體及其他類似的液體。其中,包括液化石油氣。液化石油氣指包括丙烷、丁烷及其密度約為空氣密度的1.5至2.0倍的液化的烴類混合氣體

全廠性重要設施

全廠性鍋爐房和自備電站(排灰場除外)總變配電所,電信站,液化烴、可燃液體的儲運集中控制 室,全廠性空壓站,消防站,消防水泵房,中心化驗室,廠部辦公樓,急救站,哺乳站等發生火災時,影響全廠生產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的設施

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

室內外有外露火焰、赤熱表面或有飛火的煙囪及室外的砂輪電焊、氣焊(割)、非防爆的電氣開關等 固定地點

石油化工裝置內單元

石油化工裝置的組成部分,即按生產流程完成一個或幾個化工操作過程的設備、管道、儀表等的組 合體。如乙烯裝置的裂解單元、急冷油洗單元、壓縮單元,分離單元、裂解汽油加氫單元等

高壓

表壓10MPa至100MPa

超高壓

表壓>100MPa

工藝設備(簡稱設備)

煉油裝置和石油化工裝置內為實現工藝過程(反應、換熱、分離、儲存)所需的容器、加熱爐、機、泵及有關機械等的總稱

罐組

用同一個防火堤圍起的1個或多個集中布置的儲罐

罐區

由1個或多個罐組集中布置的區域

火炬系統

由管道及阻火設備、分液設備、火炬筒等組成的泄壓排放設施

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

指在標準狀態下,密度等于或大于0.97kg/m^2的可燃氣體

佛溢性液體

在儲罐著火情況下,由于熱波作用,使罐底水層急速汽化,而會發生沸溢現象的粘性烴類混合物, 如原油

一、二級消防站

配備消防車6輛及以上者為一級消防站,4~5輛為二級消防站

水噴淋系統

由噴頭或穿孔管、管道及控制閥等組成的噴水系統

水噴霧系統

組成基本同水噴淋,但要求噴出水滴的直徑為200~400μm,噴出水滴有一定動能,噴到設備表面

或空間,能阻隔熱輻射,達到控制火勢或滅火的效果

箱式消火栓

由消火栓、消防水帶及多用霧化水槍和箱體等組成的室外消火栓

泡沫混合液

泡沫液與水按一定比例混合后形成的水溶

低倍數泡沫

泡沫混合液通過產生器吸入空氣后,體積膨脹在20倍以內的泡沫,常用的體積膨脹為6倍

水溶性可燃液體

能與水相溶解的可燃液體,如醛、醚、醛、酮等

非水熔性可燃液體

不能與水相溶解的可燃液體,如原油及石油產品等

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由固定的泡沫站、固定的混合液管道及固定的產生器組成的泡沫滅火系統

半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由消防車及消防水帶與固定的泡沫產生器相連接組成的泡沫滅火系統,或由固定的泡沫站及消防水帶、泡沫管槍或勾管等組成的泡沫滅火系統

移動式泡沫滅火系統

由消防車、消防水帶及泡沫管槍或泡沫勾管等組成的泡沫滅火系統

液上噴射系統

泡沫從儲罐液面以上噴入罐內的系統

液下噴射系統

泡沫從儲罐下部噴入罐內溶體中,泡沫通過液體上升到液面達到覆蓋液面的系統

附錄二 可燃氣體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

類別

名稱

乙炔,環氧乙烷,氫氣,合成氣,硫化氫,乙烯,氰化氫,丙烯,丁烯,丁二烯,順丁烯,反丁烯,

甲烷,乙烷,丙烷,丁烷,丙二烯,環丙烷,甲胺,環丁烷,甲醛,甲醚,氯甲烷,氯乙烯,異丁烷

一氧化氮,氮,溴甲烷

附錄三 液化烴、可燃液體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

類別

名稱

A

液化甲烷,液化天然氣,液化氯甲烷,液化順式-2丁烯,液化乙烯,液化乙烷,液化反式-2丁烯,液化環丙烷,液化丙烯,液化丙烷,液化環丁烷,液化新戊烷,液化丁烯,液化丁烷,液化氯乙烯,液化環氧乙烷,液化丁二烯,液化異丁烷,液化石油氣

B

異戊二烯,異戊烷,汽油,戊烷,二硫化碳,異己烷,己烷,石油醚,異庚烷,環己烷,辛烷,異辛烷,笨,庚烷,石腦油,原油,甲苯,乙苯,鄰二甲笨,間、對二甲苯,異丁醇,乙醚,乙醛,環氧丙烷,甲酸甲醋,乙胺,二乙胺,丙酮,丁醛,二玖甲烷,三乙胺,醋酸乙烯,甲乙困,丙烯膳,醋酸乙酯,醋酸異丙酯,二氯乙烯,甲醇,異丙醇,乙醇,醋酸丙酯,丙醇,醋酸異丁酯,甲酸丁酯,毗陡,二氯乙烷,醋酸丁酯,醋酸異戊酯,甲酸戊醋

A

丙苯,環氧氰丙烷,苯乙烯,噴氣燃料,煤油,丁醇,氯苯,乙二胺,戊醇,環己酮,冰醋酸,異戊醇

B

--- 35號輕柴油,環戊烷,硅酸乙酯,氯乙醇,丁醇,氯丙醇

A

輕柴油,重柴油,苯胺,錠子油,酚,甲酚,糠醛,20號重油,苯甲醛,環己醇,甲基丙烯酸,甲酸,環己 醇,乙二醇丁醚,甲醛,糠醇,辛醇,乙醇胺,丙二醇,乙二醇

B

蠟油,100號重油,渣油,變壓器油,潤滑油,二乙二醇醚,三乙二醇醚,鄰苯二甲酸二丁酯,甘油

附錄四 甲、乙、丙類固體的火災危險分類舉例

類別

名稱

黃磷,硝化棉,硝化纖維膠片,噴漆棉,火膠棉,賽璐珞棉,鋰,鈉,鉀,鈣,鍶,銣,銫,氫化鋰,氫化鉀,氫化鈉,磷化鈣,碳化鈣,四氫化鋰鋁,鈉汞齊,碳化鋁,過氧化鉀,過鈦化鈉,過氧化鋇,過氧化甥,過氧化鈣,高氯酸鉀,高氰酸鈉,高氯酸鋇,高氯酸銨,高氯酸鎂,高錳酸鉀,高錳酸鈉,硝酸鉀,硝酸鈉,硝酸銨,硝酸鋇,氯酸鉀,氯酸鈉,氯酸銨,次亞氯酸鈣,過氧化二乙酰,過氯化二苯甲酰,過氧化二異丙苯,過氧化氫苯甲酰,(鄰、間、對)二硝基苯,2-二硝基苯酚,二硝甲苯,二硝基萘,三硫化四

辟,五硫化二磷,赤磷,氨基化鈉

硝酸鎂,硝酸鈣,亞硝酸鉀,過硫酸鉀,過硫酸鈉,過硫酸銨,過硼酸鈉,重鉻酸鉀,重鉻酸鈉,高錳酸鈣,高氯酸銀,高碘酸鉀。溴酸鈉,碘酸鈉,亞氯酸鈉,五氧化二碘,三氧化鉻,五氧化二磷,萘,蒽,菲,樟腦,硫磺,鐵 粉,錳粉,鈦粉,咔唑,三聚甲醛,松香,均四甲苯,聚合甲醛偶氮二異丁腈,賽璐珞片,聯笨胺,噻吩。苯磺酸鈉聚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環氧樹脂,酚醛樹脂,聚丙烯腈,,尼龍,己二酸,炭黑,聚氨酯,聚氯乙烯

石蠟,瀝青,苯二甲酸,聚酯,有機玻璃,橡膠及其制品,玻璃鋼,聚乙烯醇,ABS塑料,SAN塑料,乙烯樹脂,聚 碳酸酯,聚丙烯筋胺,己內酞胺,尼龍6,尼龍66,丙綸纖維,蒽醌,(鄰、閏、對)苯二酚

附錄五 工藝裝置或裝置內單元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

一、煉油部分 附表5.1

類別

裝置(單元)名稱

加氫裂化,加氫精制,制氫,催化重整,催化裂化,氣體分餾,烷基化,疊合,丙烷脫瀝青,氣體脫硫,液化石油氣硫醇氧化,液化石油氣化學精制,噴霧蠟脫油,延遲焦化,熱裂化,常減壓蒸餾,汽油再蒸,汽油電化學精制,酮苯脫蠟脫油,汽油硫醇氧化,減粘裂化,硫磺回收

酚精制,糠醛精制,煤油電化學精制,煤油硫醇氧化,空氣分離,煤油尿素脫蠟,煤油分子篩脫蠟

輕柴油電化學精制,潤滑油和蠟的白土精制,輕柴油分子篩脫蠟,蠟成型,石蠟氧化,瀝青氧化

二、石油化工部分 附表5.2

類別

裝置(單元)名稱

Ⅰ基本有機化工原料及產品

管式爐(含臥式、立式、毫秒爐等各型爐)蒸汽裂解制乙烯、丙烯裝置

裂解汽油加氫裝置

芳烴抽提裝置

對二甲苯裝置

對二甲苯二甲脂裝置

環氧乙烷裝置

石腦油摧化重整裝置

制氫裝置

環己烷裝置

丙烯腈裝置

笨乙烯裝置

碳四抽提丁二烯裝置

丁烯氧化脫氫制丁二烯裝置

甲烷部分氧化制乙炔裝置

乙烯直接法制乙醛裝置

苯酚丙酮裝置

乙烯氧氯化法制氯乙烯裝置

乙烯直接水合法制乙醇裝置

合成甲醇裝置

乙醛氧化制乙酸(醋酸)裝置的乙醛儲罐、乙醛氧化單元

環氧氯丙烷裝置的丙烯儲罐組和丙烯壓縮、氰化、精餾、次級酸化單元

羰基合成制丁醇裝置的一氧化碳、氧氣、丙烯儲罐組和壓縮、合成、蒸餾縮合、丁醛加氫單元

羰基合成制異辛醇裝置的一氧化碳、氫氣、丙烯儲罐組和壓縮、合成丁醛、縮合脫水、2-乙基己烯醛加氫單元

烷基苯裝置的煤油加氫、分子篩脫蠟(正戊烷、異辛烷、對二甲苯脫附)、正構烷烴(ClO~Cl3)催化脫氫、 單烯烴(ClO~Cl3)與苯用HF催化烷基化和苯、氫、脫附劑、液化石油氣、輕質油等儲運單元

合成洗衣粉裝置的硫磺儲運單元

乙醛氧化制乙酸(醋酸)裝置的乙酸精餾單元和乙酸、氧氣儲罐組

乙酸裂解制醋酐裝置

環氧氯丙烷裝置的中和環化單元、環氧氯丙烷儲罐組

羰基合成制丁醇裝置的蒸餾精制單元和丁醇儲罐組

烷基苯裝置的原料煤油、脫蠟煤油、輕蠟、燃料油儲運單元

合成洗衣粉裝置的烷基苯與SO3;磺化單元

乙二醇裝置的乙二醇蒸發脫水精制單元和乙二醇儲罐組

羰基合成制異辛醇裝置的異辛醇蒸餾精制單元和異辛醇儲罐組

烷基苯裝置的熱油(聯苯十聯苯醚)系統、含HF物質中和處理系統單元

合成洗衣粉裝置的烷基苯硫酸與苛性鈉中和、烷基苯硫酸鈉與添加劑(羰甲基纖維素、三聚磷酸鈉等)合 成單元

Ⅱ合成橡膠

丁苯橡膠和丁腈橡膠裝置的單體、化學品儲存、聚合、單體回收單元

乙丙橡膠、異戊橡膠和順丁橡膠裝置的單體、催化劑,化學品儲存和配制、聚合、膠乳儲存混合、凝聚、單體與濃劑回收單元

氯丁橡膠裝置的乙炔催化合成乙烯基乙炔、催化加成或丁二烯氯化成氯丁二烯、聚合、膠乳儲存混合、凝聚單元

丁苯橡膠和丁腈橡膠裝置的化學品配制、膠乳混合、后處理(凝聚、干燥、包裝)、儲運單元

乙丙橡膠、順丁橡膠、氯丁橡膠和異戊橡膠裝置的后處理(脫水、干燥、包裝)、儲運單元

Ⅲ合成樹脂及塑料

高壓聚乙烯裝置的乙烯儲罐、乙烯壓縮、催化劑配制、聚合、造粒單元

低密度聚乙烯裝置的丁二烯、H2、丁基鋁儲運、凈化、催化劑配制、聚合、溶劑回收單元

低壓聚己烯裝置的乙烯、化學品儲運、配料、聚合、醇解、過濾、溶劑回收單元

聚氯乙烯裝置的氯乙烯儲運、聚合單元

聚乙烯醇裝置的乙炔、甲酵儲運、配料、合成醋酸乙烯、聚合、精餾、回收單元

本體法連續制聚苯乙烯裝置的通用型聚苯乙烯的乙苯儲運、脫氫、配料、聚合、脫氣及高抗沖聚苯乙烯的橡膠溶解配料、其余單元同通用型

ABS塑料裝置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儲運、預處理、配料、聚合、凝聚單元

SAN塑料裝置的苯乙烯、丙烯腈儲運、配料、聚合脫氣、凝聚單元

聚丙烯裝置的本體法連續聚合的丙烯儲運、催化劑配制、聚合、閃蒸、干燥、單體精制與回收及溶劑法的丙烯儲運、催化劑配制、聚合、酵解、洗滌、過濾、溶劑回收單元

聚乙烯醇裝置的醋酸儲運單元

高壓聚乙烯裝置的飽和、包裝、儲運單元

低密度聚乙烯裝置的后處理(擠壓造粒,包裝),儲運單元

低壓聚乙烯裝置的后處理(干燥、包裝)、儲運單元

聚氯乙烯裝置的過濾、干燥、包裝、儲運單元

聚乙烯醇裝置的干燥、包裝、儲運單元

本體法連續制聚苯乙烯裝置的造粒、包裝、儲運單元

ABS塑料和SAN塑料裝置的干燥、造粒、包裝、儲運單元

聚苯乙烯裝置的本體法連續聚合的造粒、料倉、包裝、儲運及溶劑法的干燥、摻合、包裝、儲運單元

Ⅳ合成氨及氨加工產品

合成氨裝置的烴類蒸氣轉化成部分氧化法制合成氣(N2+H2+CO)、脫硫、變換,脫CO2、銅洗、甲烷化、壓縮、合成,原料烴類單元和煤氣儲運組

硝酸氨裝置的結晶或造粒、輸送、包裝,儲運單元

合成氨裝置的氨冷凍、吸收單元和液氨儲罐

合成尿素裝置的氨儲罐組和尿素合成、氣提、分解、吸收、液氨泵、甲胺泵單元

硝磋裝置

硝酸銨裝置的中和、濃縮、氨儲運單元

合成尿素裝置的蒸發、造粒、包裝、儲運單元

三、石油化纖部分 附表5.3

類別

裝置(單元)名稱

滌綸裝置(DMT法)的催化劑、助劑的儲存、配制、對苯二甲酸二甲酯與乙二醇的酯交

換、甲醇回收單元

錦淪裝置(尼龍6)的環己烷氫化、環已醇與環己酮分餾、環己醇脫氫、己內酰胺用苯萃取精制、環己烷儲運單元

尼綸裝置(尼龍66)的環己烷儲運、環己烷氧化、環己醇與環己酮氧化制己二酸、己二腈加氫制己胺單元

腈綸裝置的丙烯睛、丙烯酸甲酯、異丙醚、異丙醇儲運和聚合、回收、萃取單元

維尼綸裝置的原料中間產品儲罐組和乙炔或乙烯與乙酸催化合成乙酸乙烯、甲醇醇解生產聚乙烯醇、甲醇氧化生產甲醛、縮合為聚乙烯醇縮甲醛單元

錦綸裝置(尼龍6)的環己酮肟化、貝克曼重排單元

尼綸裝置(尼龍66)的己二酸氨化、脫水制己二腈單元

煤油、次氯酸鈉庫

滌綸裝置(DMT法)的對苯二甲酸乙二酯縮聚,造粒、熔融、紡絲、長絲加工、料倉、中間庫、成品庫單元

滌綸裝置(PTA法)的酯化、組合單元

錦綸裝置〔尼龍6)的聚合、切片、料倉、烙田、紡絲、長絲加工、儲運單元

尼綸裝置(尼龍66)的成鹽(己二胺己二酸鹽)、結晶、料倉、熔融、紡絲、長絲加工、包裝,儲運單元

腈綸裝置的紡絲、長絲加工、毛條、打包、儲運單元

維尼綸裝置的聚乙烯溶融抽絲、長絲加工、包裝儲運單元

附錄六 防火間距起止點

區域規劃、工廠總平面布置,以及工藝裝置或設施內平面布置的防火間距起止點為:

設備--設備外緣

鐵路--中心線

道路--路邊

碼頭--裝油臂中心及泊位

鐵路、汽車裝卸鶴管--鶴管中心

儲罐或罐組--罐外壁

火炬--火炬筒中心

架空通信、電力線--線路中心線

工藝裝置--最外側的設備外緣或建筑物、構筑物的最外軸線

附錄七 本規范用詞說明

一、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對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以便在執行中區別對待: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作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二、條文中指明必須按其他有關的標準和規范執行的寫法為 "應按……執行" 或"應符合……要求或規定"。

標簽:精細化工防火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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