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舊物資的分類? 廢舊物資管理?
作者:化工綜合網發布時間:2022-12-18分類:石油化工瀏覽:1098
廢舊物資產品分類如下:
廢鋼鐵 重型廢鋼、中型廢鋼(精爐料) 、小型廢鋼(精料) 、統料型廢鋼、輕料型廢鋼(輕薄料)、打包塊、壓塊、鋼鐵屑、除塵灰、其它廢料、進口廢鋼、氧化鐵皮 生鐵 煉鋼生鐵(白口鐵)、鑄造生鐵(灰口鐵)、球墨鑄鐵、合金生鐵 廢銅 紫銅(紅銅) 、黃銅、廢電纜、銅屑末、銅米、灰渣、泥、液銅 、氧化、海綿銅 廢鋁 生活鋁、鋁渣屑、機械生鋁、邊角料、鋁錠、廢電力鋁線、廢鋁合金、鋁壓塊 可利用材 儲罐/貯罐、舊型鋼、舊管道、舊鋼絲繩、舊角鋼、舊腳手架、鋼錠、舊中板、舊鋼軌、鋼模板、舊廠房鋼架、軸類、舊無縫鋼管、舊模具鋼、舊扁鐵、舊鋼管、舊彎頭、舊鋼筋、舊薄鋼板、舊工字鋼、舊鏈條、舊彩瓦鋼板、舊槽鋼、舊軋輥、工具鋼、舊厚板、舊枕木、舊圓鋼、中間廢 廢油 廢變壓器油、廢油渣、其他廢油、廢液壓油、廢柴油、修理廠廢油、廢齒輪油、廢油脂、燃料油、廢煤油、皂化油、廢機油、廢重油 耐材、保溫 剛玉、廢蓄熱球、砂輪片、廢水口、廢耐火磚、廢珠光砂、石棉、廢滑板、廢澆注料 不銹鋼 316不銹鋼廢料、202不銹鋼廢料、430不銹鋼廢料、301不銹鋼廢料、321不銹鋼廢料、201不銹鋼、304不銹鋼廢料、410不銹鋼廢料 黑色金屬 特鋼、鉻、錳 有色金屬 鎂、錫、鉛、汞、鎳、鋅、鎘、銻、鈷 貴重金屬 金、銀、鉑、鈀、鋨、釕、廢觸媒、銠、銥 稀有金屬 鈦、鋯、釩、鉬、鎢、銦、鉭、鋰、鈹、錸、鎵、鈮 通用廢塑料 PP、PE、PVC、PS、ABS、EVA 工程廢塑料 PA、PET、POM、PPO、PC、PMMA 、PU、K膠、PVB、TPU、其他工程塑料、PPS、LCP、AS、纖維素類 特種廢塑料 氟塑料類、塑料混合/復合料、塑料顆粒、塑料助劑、泡沫塑料、其他特種塑料、有機硅塑料、增強塑料 輪胎/橡膠 天然廢橡膠、合成橡膠、再生膠、廢輪胎、熱塑性彈性體(TPE) 廢紙 白報紙、歐廢、廢包裝紙箱、廢報紙、辦公廢紙、廢紙箱切邊、牛皮紙、混合廢紙、廢書刊雜志、各類紙漿、白紙邊、日廢、特種廢紙、其他進口廢紙、廢瓦楞紙箱、美廢 紡織皮革類 合成化纖、紗線、坯布面料、皮革、廢棉料 、羊毛制品、絲 、家紡廢料 、牛仔布、人造纖維、編織料、特種化纖、麻 電子電器 廢舊電子類、廢舊電器類、廢舊辦公設備 其它未分類 化工廢料、可利用材、廢舊交通工具、全新庫存物資、報廢設備
廢舊物資管理;
國家對廢物實行分類管理,分為禁止進口的廢物、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及自動進口許可管理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
(一)禁止進口的廢物:
1.《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第三批)的貨物涵蓋城市垃圾、醫療廢物、化工廢物等禁止進口的有害廢物,詳見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環保總局公告2001年第36號; 2.《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第四批)的貨物為未經加工的人發、礦渣(或浮渣)及類似的工業殘渣、廢輪胎及其切塊、舊衣物、電池廢碎料及廢電池等,詳見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環保總局公告2002年第25號[注:其中甘蔗糖蜜、其他糖蜜已轉為第二批《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 3.《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第五批)的貨物為“電子垃圾”等禁止進口的廢機電產品(包括其零部件、拆散件、破碎件、砸碎件),詳見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環保總局公告2002年第25號;
4.未列入《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自動進口許可管理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的所有廢物(固體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險廢物)一律禁止進口; 5.嚴禁受放射性污染的廢舊金屬進口;
6.《進口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廢塑料》(試行,GB16487.12-1996)規定:廢塑料系指在塑料及塑料制品加工過程中產生的下腳料、邊角料和殘次品以及經過加工清洗后的、使用過的單一成分熱塑性塑料(片狀、塊狀、粒狀或粉狀)。根據該標準,進口使用過的塑料容器必須經破碎并清洗至無明顯異味、無明顯污潰。未經破碎并清洗的使用過的塑料容器(如廢飲料包裝容器等)不符合標準,禁止進口;
7.禁止進口舊麻袋。
(二)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
1.列入《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第一批)的廢物為冶煉鋼鐵所產生的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廢料、塑料的廢碎料及下腳料、不銹鋼廢碎料、廢汽車壓件、以回收鋼鐵為主的廢五金電器、沉積銅(泥銅)、以回收銅為主的廢電機等(包括廢電機、電線、電纜、五金電器)、以回收鋁為主的廢電線等(包括廢電線、電纜、五金電器)、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動結構體等,詳見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環保總局公告2001第41號; 2.列入《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第二批)的廢物為甘蔗糖蜜、其他糖蜜、含五氧化二釩大于10%的礦灰及殘渣,詳見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環保總局公告2003年第10號; 3.列入《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第三批)的廢物為鎢廢碎料、鎂廢碎料、鈦廢碎料、新的未使用過的紡織材料制經分揀的碎織物等(包括廢線、繩、索、纜及其制品);新的未使用過的紡織材料制其他碎織物等(包括廢線、繩、索、纜及其制品),詳見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環保總局公告2004年第66號。
(三)自動進口許可管理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
列入《自動進口許可管理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的廢物為骨廢料、鋸末、木廢料及碎片、廢紙,廢棉紗線、其他廢棉、合成纖維廢料、人造纖維廢料、鑄鐵廢碎料、鋼鐵廢料,供再熔的碎料鋼鐵錠(含廢機床、廢機車、廢機車頭等)、銅及鋁廢碎料(不包括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廢電機)、鎳廢碎料、鋅廢碎料、錫廢碎料、鉭廢碎料等;詳見《關于調整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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