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化學工業區管理辦法(2011)
作者:化工綜合網發布時間:2022-07-23分類:石油化工瀏覽:116
第一條 (目的)
為了規范上海化學工業區的管理,促進上海化學工業區及其聯動發展區域的建設和發展,根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上海化學工業區(以下簡稱化學工業區)以及與化學工業區聯動發展的金山分區和奉賢分區(以下簡稱聯動發展區域)。第三條 (區域范圍)
化學工業區東至奉賢區南竹港、杭州灣圍海東側堤,南至杭州灣圍墾海堤,西至杭州灣西側堤(龍泉港出海閘),北至滬杭公路,面積為29.4平方公里。
聯動發展區域的四至范圍,由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確定。第四條 (發展方向和項目導向)
按照國家和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化學工業區重點發展石油化工、精細化工等產業,聯動發展區域重點發展為化學工業區配套的產業,共同建設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世界級石化基地。
鼓勵國內外投資者按照國家重點鼓勵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以及外商投資產業有關指導目錄的規定,在化學工業區投資各類化工項目;鼓勵在聯動發展區域內投資建設基礎設施、產業配套和公用配套項目。第五條 (法律保護)
化學工業區及其聯動發展區域內投資者的投資、財產、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第六條 (管理職責)
本市設立上海化學工業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化學工業區內的有關行政事務由管委會歸口管理,管委會依據本辦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編制區域規劃,制定、修改和組織實施發展規劃、計劃和產業政策;
(二)組織實施開發建設,指導相關單位實施土地前期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
(三)按照規定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負責相關行政審批工作,為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四)負責突發事件的防范與處置等應急管理工作;
(五)協調海關、檢驗檢疫、外事等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的日常行政管理;
(六)完成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聯動發展區域的規劃、計劃和產業政策,以及相關行政審批、安全應急管理等工作,由管委會管理,金山區人民政府、奉賢區人民政府予以協助;聯動發展區域的其他公共事務,由金山區人民政府、奉賢區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管理。
市和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化學工業區及其聯動發展區域的相關工作。第七條 (工作機制)
除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事項外,本市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涉及化學工業區的行政管理事項,應當征求管委會的意見。
本市在化學工業區及其聯動發展區域內建立下列工作機制:
(一)重要情況定期協商機制。管委會牽頭,會同金山區人民政府、奉賢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定期對化學工業區及其聯動發展區域內的重要情況進行協商,明確需要解決的問題和各方的責任。
(二)應急管理聯動機制。管委會組建由公安、消防、邊防、安全生產、質量技術監督、環保、衛生、交通港口、海事、海關、檢驗檢疫、邊檢等部門和金山區人民政府、奉賢區人民政府參加的應急指揮系統,制定化學工業區及其聯動發展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并組織應急演練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對于聯動發展區域內的行政管理事項,管委會和金山區、奉賢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相互通報情況。第八條 (一門式服務)
管委會應當會同口岸服務、工商、質量技術監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海關、檢驗檢疫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化學工業區內設立機構、派駐辦事人員或者定期現場辦公,提供“一門式”服務,并行使相關行政管理職責。第九條 (專項發展資金)
本市設立化學工業區專項發展資金,用于支持化學工業區的開發、建設和發展。專項發展資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第十條 (規劃編制)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管委會和金山區人民政府、奉賢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化學工業區及其聯動發展區域規劃,并按照法定程序報批。化學工業區及其聯動發展區域的各類專項規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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