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洲一灣”對于石油化工行業發展的重要性?
作者:化工綜合網發布時間:2022-06-10分類:石油化工瀏覽:177
先給你解釋一下“兩洲一灣”,“兩洲一灣”是指珠江三角洲、長江三角洲和環渤海灣,是石化企業云集的地方。主要因為海上運來的原油上岸就加工,運輸方便,生產的產品也就近從海上可以運往別的地方。同時國家也要求以后新建石化企業盡量以集群為主,石化是一個產業集群,集中起來,很多產品可能是另外一個廠的原料,就近運輸就近產銷就近深加工。還有一個原因,沿海地區一般是經濟發達地區,加工出來的產品就地或者附近銷售的可能性比較大。 對于石油化工行業的發展而言,乙烯是石油化工的基礎性原料,被稱為“石化工業之母”。以乙烯為龍頭的石油化工業,可以帶動和輻射相關產業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因此,乙烯生產能力往往被看作國家經濟實力的體現。目前世界三大乙烯工業圈分別為墨西哥灣地區、海灣地區、東京灣地區。2005年,美國乙烯產量為2874萬噸,93%的產能集中在墨西哥灣地區;中東各國的1121萬噸產能中,絕大多數集中在海灣地區;日本乙烯產量為730萬噸,60%的產能集中在東京灣地區。“兩洲一灣”地區已建成乙烯產能超過600萬噸,在建產能280萬噸。“兩洲一灣”地區已超過東京灣,成為位居世界前列的乙烯產業集群。 同時乙烯成本隨著裝置規模的增大而降低,100萬噸/年規模的乙烯項目,與50萬噸/年規模乙烯項目相比,成本會降低約25%。目前,世界各國新建乙烯裝置的經濟規模為每年60萬至80萬噸,世界級乙烯裝置的規模為每年80萬至130萬噸。“兩洲一灣”地區,目前集中著三個百萬噸級乙烯生產基地,兩個80萬噸乙烯基地。還有些企業對于原有的的乙烯裝置,采取了擴能工程。比如位于中國廣東惠州大亞灣石化工業區的中海殼牌石化聯合工廠,聘請惠生工程做為新建乙烯裂解爐項目的EPC(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商,將產能為80萬噸/年的乙烯裂解裝置,擴建為95萬噸/年。
在中國市場關于進出口石油、有色金屬有哪些相關國家政策?還有需要辦哪 ...
當前,我國限制“兩高一資”產品出口的政策仍未松動,保障資源優先供應國內及促進資源優勢向經濟優勢轉化,仍是資源管理的核心目標之一。因此,根據資源出口管理政策的基本原則,應繼續對原礦及精礦砂實施取消出口退稅制度;對高純度的金屬冶煉產品,根據其技術含量及附加值的高低,在不過量出口而導致資源流失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實施低檔退稅稅率政策。
出口產品的關稅征收幅度,理論上不能突破《中國加入議定書》附件6的承諾范圍,這是出口關稅政策調整的總原則。2009年6月,美歐對我國的螢石、焦碳等產品的出口限制問題向WTO提起訴訟,其主要原因就是我們對這些原材料出口加征了出口關稅,并且突破了《中國加入議定書》附件6中的承諾范圍。從國內外的實踐情況看,要做到完全不違規是不太現實的,關鍵是要把握好度的問題,同時應積極認真地做好應對爭議,甚至是應對訴訟的準備,盡可能為政策爭取一定的執行期,以便利用時機提高國內經濟發展質量。實踐中,我國資源型產品出口關稅政策調整主要有兩類:一類是符合《中國加入議定書》附件6中的產品出口關稅調整,另一類是不符合《中國加入議定書》附件6中的產品出口關稅調整。針對這兩類問題,出口產品關稅政策調整有兩種思路:
(1)對符合《中國加入議定書》附件6中的產品。對于符合附件6中的產品,我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而加征出口關稅來限制出口,但是其前提條件是不能突破承諾范圍的上限,否則需要征得相關成員國的許可。
(2)對不符合《中國加入議定書》附件6中的產品。對于不符合附件6中的產品,原則上是不能加征出口關稅的,但是WTO規則中有個例外原則,主要體現在GATT1994第20條中的(g)款:為了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可以適當限制出口,但是國內也必須同樣限制生產與消費;換言之,只要我們國內做好了限制生產與消費的準備工作,仍可以利用傳統的出口管理工具來限制過量出口問題。當前,在資源領域,這些限制生產與消費的相關措施主要有:提高行業準入門檻或環境標準、落實相關生產總量控制指標、停發采礦許可證、提高相關的稅費標準及在規劃或行政批文中明確相關限產措施等。在做好國內限制生產與消費相關措施的條件下,根據需要限制出口的急需程度不同,可以針對不同的產品而采取差異化的出口關稅水平,為限制出口管理服務。
實踐中,各成員國所關注的重點一般都是其他國家優勢資源的出口管理情況。在我國,我們的優勢資源主要有鎢、銻、稀土、螢石及高鋁礬土等資源。2009年,我國的鎢、稀土等資源型產品也加征了出口關稅,然而卻沒有被列入訴訟的范疇,其主要原因肯定與國內搞生產總量控制及停發采礦許可證等系列限產措施密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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