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塑料的國家規定有哪些?
作者:化工綜合網發布時間:2022-04-26分類:塑料制品瀏覽:147
一、中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改委和商務部聯合發布《廢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規定》,新規定將在2012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將嚴格禁止一些不負責任的廢料再生加工,包括:
1、禁止在居民區加工利用廢塑料。
2、禁止利用廢塑料生產從2007年就被禁用的超薄塑料袋(厚度小于0.025mm的超薄塑料購物袋和厚度小于0.015mm超薄塑料袋)。
3、禁止利用廢塑料生產食品用塑料袋。
4、禁止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廢塑料類危險廢物的回收利用活動,包括被危險化學品、農藥等污染的廢棄塑料包裝物,廢棄的一次性醫療用塑料制品(如輸液器、血袋)等。
5、無符合環保要求污水治理設施的,禁止從事廢編織袋造粒、缸腳料淘洗、廢塑料退鍍(涂)、鹽鹵分揀等加工活動。
6、對廢塑料加工利用過程產生的殘余垃圾、濾網,禁止交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單位或個人處置。
7、禁止露天焚燒廢塑料及加工利用過程產生的殘余垃圾、濾網。
二、新規定適用于在中國國內回收的廢塑料和進口的廢塑料。尤其對于進口廢料,再生行業必須切實遵守所有相關的政策,并禁止從事以下活動:
1、禁止進口未經清洗的使用過的廢塑料。
2、禁止將進口的廢塑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進口許可證載明的利用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包括將進口廢塑料委托給其他企業代為清洗。
3、禁止將進口廢塑料分揀或加工利用過程產生的殘余廢塑料未經清洗處理直接出售。
4、禁止將進口廢紙中的廢塑料,未經清洗處理直接出售。
新規定要求再生企業一旦發現屬于國家禁止進口類或者不符合環境保護控制標準的進口廢塑料,立即向口岸海關、檢驗檢疫部門和所在地環 保部門報告并配合做好相關處理工作。
此外,還鼓勵廢塑料加工利用集散地對廢塑料加工利用散戶實行集中園區化管理,集中處理廢塑料加工利用產生的廢水、廢氣 和固體廢物。
規定要求省級環保、商務主管部門組織核查并公布合格的廢塑料加工利用企業名單;對核查發現問題的,應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從2013年1月1日開始,只有通過監管機構檢查的再生企業才允許進口廢舊塑料。
擴展資料:
一、按再利用途徑的不同可分為:
1、再生塑料:經工廠模塑、擠塑等預先加工后,用邊角料或不合格模制品在二次加工廠再加工制備的熱塑性塑料。
2、再加工塑料:由非原加工者,用廢棄的工業塑料制備的熱塑性塑料。
3、回收塑料:由經清洗和粉碎的廢棄制品制得的塑料。
4、可重復使用塑料:成型后制品可以多次重復使用,且性能滿足相關規定的要求的塑料。
5、可回收再利用塑料:廢棄后,允許被回收,并經過一定處理后,可再加工利用的一類塑料。
6、不可回收再利用塑料:廢棄后,不允許被回收再加工利用的一類塑料。
二、《廢塑料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或致行業重新洗牌:
工信部公布《廢塑料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明確了行業新建、已建的三大重點類型企業在廢塑料處理能力上的門檻。
該規范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期生效的還有《廢塑料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暫行辦法》。業內人士稱,新的行業規范或將帶來全行業的洗牌效應。
作為環保要求門檻高的行業,該規范明確了“資源綜合利用及能耗”。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所涉熱塑性廢塑料原料并不包括受到危險化學品。
農藥等污染的廢棄塑料包裝物、廢棄一次性醫療用塑料制品等塑料,及氟塑料等特種工程塑料。《規范條件》出臺后將利于龍頭企業投資這一領域。
因為大量小作坊既污染了環境,也不利于行業進一步發展。對整個行業而言,一批不成規模、技術勢力弱的企業將首當其沖被責令整改。預測未來我國廢塑料應用市場規模將達到逾千億元規模。
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2018年起全國試行,誰損害,誰賠償:
2017年12月1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公布從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方案》規定,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
在試點方案基本框架的基礎上,此次印發的方案對部分內容進行了補充完善:
一是將賠償權利人范圍從省級政府擴大到市地級政府,提高賠償工作的效率。
二是要求地方細化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具體情形,明確啟動賠償工作的標準。
三是健全磋商機制,規定了“磋商前置”程序,并明確對經磋商達成的賠償協議,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賦予賠償協議強制執行效力。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廢塑料
一、中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改委和商務部聯合發布《廢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規定》,新規定將在2012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將嚴格禁止一些不負責任的廢料再生加工,包括:
1、禁止在居民區加工利用廢塑料;
2、禁止利用廢塑料生產從2007年就被禁用的超薄塑料袋(厚度小于0.025mm的超薄塑料購物袋和厚度小于0.015mm超薄塑料袋);
3、禁止利用廢塑料生產食品用塑料袋;
4、禁止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廢塑料類危險廢物的回收利用活動,包括被危險化學品、農藥等污染的廢棄塑料包裝物,廢棄的一次性醫療用塑料制品(如輸液器、血袋)等;
5、無符合環保要求污水治理設施的,禁止從事廢編織袋造粒、缸腳料淘洗、廢塑料退鍍(涂)、鹽鹵分揀等加工活動;
6、對廢塑料加工利用過程產生的殘余垃圾、濾網,禁止交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單位或個人處置;
7、禁止露天焚燒廢塑料及加工利用過程產生的殘余垃圾、濾網;
二、新規定適用于在中國國內回收的廢塑料和進口的廢塑料。尤其對于進口廢料,再生行業必須切實遵守所有相關的政策,并禁止從事以下活動:
1、禁止進口未經清洗的使用過的廢塑料。
2、禁止將進口的廢塑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進口許可證載明的利用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包括將進口廢塑料委托給其他企業代為清洗;
3、禁止將進口廢塑料分揀或加工利用過程產生的殘余廢塑料未經清洗處理直接出售;
4、禁止將進口廢紙中的廢塑料,未經清洗處理直接出售。
5、新規定要求再生企業一旦發現屬于國家禁止進口類或者不符合環境保護控制標準的進口廢塑料,立即向口岸海關、檢驗檢疫部門和所在地環 保部門報告并配合做好相關處理工作。
6、此外,還鼓勵廢塑料加工利用集散地對廢塑料加工利用散戶實行集中園區化管理,集中處理廢塑料加工利用產生的廢水、廢氣 和固體廢物。規定要求省級環保、商務主管部門組織核查并公布合格的廢塑料加工利用企業名單;對核查發現問題的,應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7、從2013年1月1日開始,只有通過監管機構檢查的再生企業才允許進口廢舊塑料。
擴展資料
一、按再利用途徑的不同可分為:
1、再生塑料:經工廠模塑、擠塑等預先加工后,用邊角料或不合格模制品在二次加工廠再加工制備的熱塑性塑料。注: 許多規范中再生塑料限于清潔塑料使用,它滿足對新料規定的要求,而且其產品質量實際相當于由新料制得的產品。
2、再加工塑料:由非原加工者,用廢棄的工業塑料制備的熱塑性塑料。注: 再加工塑料可以再配或不再配填料、增塑劑、穩定劑、著色劑等。
3、回收塑料:由經清洗和粉碎的廢棄制品制得的塑料。注: 廣義而言,回收塑料指邊角料或廢棄制品的任何再利用,包括熱解回收有用的原始化學物質。回收塑料可以再配或不再配填料、增塑劑、穩定劑、著色劑等。
4、可重復使用塑料:成型后制品可以多次重復使用,且性能滿足相關規定的要求的塑料。
5、可回收再利用塑料:廢棄后,允許被回收,并經過一定處理后,可再加工利用的一類塑料。
6、不可回收再利用塑料:廢棄后,不允許被回收再加工利用的一類塑料。
不同的塑料的具體化學成分及區分方法如下:
二、一般鑒別廢塑料有以下幾個步驟:
1、看顏色;
2、看光亮度(透明料此步可去掉);
3、手感(感重量、感光滑度);
4、點燃(觀火焰顏色是否冒煙,是否含離火燃燒或根本不燃);
5、聞氣味(各種塑料味都不相同,包括阻燃劑等);
6、拉絲(CaC03多的拉絲肯定不好,增強的也拉不出絲)。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廢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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