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行業的發展現狀及發展前景如何?
作者:訪客發布時間:2021-08-17分類:膠粘劑瀏覽:68
保險公司的的銷售人員被叫做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保險公司的招聘被稱為“增員”。因為不存在基本勞動保障,保險代理人招募沒有吸引力,所以就動員已入司保險代理人利用招聘網站、個人社會關系、人才市場等多種渠道提高增員成功的可能性和增員規模。保險公司不怕增員過多,因為保險公司不支付底薪沒有用人成本,雖然有考勤等實際的勞動管理卻在法律上不認定存在勞動關系。保險代理人不賣保險搞增員沒有保險公司的利益激勵制度是沒人愿意干的,所以就有增員獎勵。一方面拉到人有現金獎勵,拉的人越多獎勵越大;另一方面拉到人可以實現職位晉升和下線業績提成,拉的人數到一定規模就成了某某主管某某經理,下線乃至下線的下線有了銷售業績上線可以獲得提成。增員拉人頭成了保險銷售之外更輕松的收入來源,所以在增員利益的驅動下保險代理人坑蒙拐騙隨意承諾虛假的招聘崗位和薪資待遇拉人頭,背后的保險公司樂享其成。物競天擇,騙者生存,這種增員制度決定了保險代理人的高流動性和素質普遍不高,保險銷售過程中的欺騙誤導也就很正常了。依據禁止傳銷條例,保險公司的這種增員方式和增員激勵制度很明顯符合傳銷的界定。保險行業劣幣驅逐良幣,整個保險行業都受益于增員制度的低人力成本優勢和人海戰術,但低人力成本優勢與高素質人才引進、規范化招聘用人的可行性又是矛盾體。這就形成了惡性循環。
看一個行業的發展現狀及前景如何,只需要看這個行業的企業的招聘用人制度和權益保障就可以大致明了。保險行業與銷售人員簽訂的不是一般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而是保險代理合同,意味著在法律上雙方不是上下級的管理關系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事實上類似考勤制度、開除制度等已經事實上對保險代理人構成了管理權利,并沒有事實上的平等主體關系存在,而保險公司卻利用代理合同有效規避了權利相對應的義務履行。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的關系不受勞動法約束,出現薪資等糾紛沒有明確的受理單位,勞動監察或勞動仲裁部門不受理;以勞動爭議的名義到法院起訴勝訴很難,因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保險代理合同否認存在勞動關系;以合同爭議糾紛起訴也面臨缺乏規范書面證據材料的問題,因為保險公司或上線代理人的承諾多是口頭說明不留證據。這樣一種沒有最低工資保障、沒有社保、沒有基本勞動保障的招聘用人制度要能招到人只能將“全員增員”作為手段,這種“增員”決定了保險代理人的素質,將拉人頭作為獲利手段本就是不道德的。保險行業不能改變目前的招聘用人制度,保險“坑蒙拐騙”的社會形象只會更加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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