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進口化肥,是不是還要辦理進口關稅配額證???
作者:化工綜合網發布時間:2023-03-21分類:催化劑及助劑瀏覽:124
需要辦理,準備以下材料:
一、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申請表(加蓋企業公章);
二、進口合同(正本復印件一份)(加蓋企業公章);
三、到港海運提單(正本復印件一份);
四、屬于委托代理進口的,應提交委托代理進口協議(加蓋企業公章);
五、由于無法提供銀行購匯憑證的,需附稍后提供銀行購匯憑證的承諾函一份。
進口關稅賬務處理
根據海關完稅單據,去稅務局認證后抵扣增值稅。
進口關稅計入采購貨物成本;增值稅計入進項稅額
借:庫存商品(采購價+關稅等)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對關稅的會計分錄:借:材料采購
貸:銀行存款
對海關進口增值稅
分錄: 借:應交稅金—增值稅-進項稅 (金額為的合計)
貸:銀行存款
對于海關進口增值稅的抵扣,有效期為三個月,在這個期間取得的完稅憑證,不用去稅務局,直接抵扣,在網上報稅時,納稅申報表中有一張附表就是海關進口增值稅的,把每張票的基本信息直接填進去就可以進行申報。在抄稅的時候將完稅憑證帶去給稅務局的人看下就行了。
為什么征收高額進口關稅可以達到限制進口的作用
關稅增值稅高的相對貨物的成本就會變高,同類國產產品會有明顯的價格優勢,有效保護國內的相關企業。這也是國家保護國內企業的有效手段。
進口關稅的計稅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2號,第十八條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符合本條第三款所列條件的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審查確定。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并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調整后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
第十九條 進口貨物的下列費用應當計入完稅價格:(一)由買方負擔的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二)由買方負擔的在審查確定完稅
價格時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的費用;(三)由買方負擔的包裝材料費用和包裝勞務費用;(四)與該貨物的生產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類似貨物的價款,以及在境外開發、設計等相關服務的費用;(五)作為該貨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條件,買方必須支付的、與該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六)賣方直接或者間接從買方獲得的該貨物進口后轉售、處置或者使
用的收益。
第二十條 進口時在貨物的價款中列明的下列稅收、費用,不計入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廠房、機械、設備等貨物進口后進行建設、安裝、裝配、維修和
技術服務的費用;(二)進口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三)進口關稅及國內稅收。
第二十一條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條件的,或者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并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價格估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相同貨
物的成交價格;(二)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三)與該貨物進口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將該進口貨物、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在第一級銷售環節銷售給無特殊關系買方最大銷售總量的單位價格,但應當扣除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項目;(四)按照下列各項總和計算的價格:生產該貨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費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該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后,可以提出申請,顛倒前款第(三)項和第(四)項的適用次序。
第二十二條 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估定完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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