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如何規定第一類污染物和第二類污染物
作者:訪客發布時間:2021-07-08分類:催化劑及助劑瀏覽:102
導讀:第一類污染物是指能在環境中或動物體內蓄積,對人體健康產生長遠不良影響的污染物質。第一類污染物共有13項,不分建設年限,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
第一類污染物是指能在環境中或動物體內蓄積,對人體健康產生長遠不良影響的污染物質。 第一類污染物共有13項,不分建設年限,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采礦行業的尾礦壩出水口不得視為車間排放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低于標準規定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第二類污染物是指長遠影響小于第一類污染物質的污染物,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96)根據建設年限,對第二類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作出了規定。
污水排放國家標準要求含鹽份最高是多少和coD是多少
鹽分沒有要求。COD要求執行《綜合污水排放標準》《城鎮污水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和行業標準,里面都有具體指標
選擇催化劑標準是什么?
一般良好的工業實用催化劑,應該具有3方面的基本要求,即:活性、選擇性和溫度性或者說壽命。此外,可能還要考慮到催化劑是環境友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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